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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乐清海运业发展的意见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08-01053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函〔2008〕26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8-09-09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为促进海运业的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我市海洋、港口资源优势,引导、培育优势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乐清海运业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海运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为进一步增强财政对海运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由财政统筹安排设立市海运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左右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海运业发展。 

  二、鼓励海运企业做大做强。本市海运企业运力总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15万载重吨、20万载重吨、30万载重吨以上的,市政府给予授牌、表彰,并参加乐清市服务行业明星企业评选。 

  三、设立突出贡献奖。对年纳税额首次达到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海运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5万元、30万元、50万元。 

  四、实施专项奖励。对在我市注册营运1年以上,运力总规模在1万载重吨以上,并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缴纳税款,安全管理规范,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的海运企业,按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25%给予奖励。 

  五、鼓励发展大吨位、集装箱及特种船舶。对新增以上种类船舶在投入使用12个月后,根据吨位大小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1、对新增8000-15000载重吨普通货船(船龄10年以内,以下均同)、4000-10000载重吨成品油船、1000-3000载重吨化学品、液化气船、500-1000TEU集装箱船,给予每吨10元的补助。 

  2、对新增15000载重吨以上的普通货船、10000载重吨以上的成品油船、3000载重吨以上的化学品、液化气船、1000TEU以上的集装箱船,给予每吨15元的一次性补助。 

  3、新增船舶必须营运3年以上,不足3年转让的,其补助资金按时间比例予以追缴。 

  六、采取鼓励海运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鼓励海运企业健全账册凭证,规范财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对管理规范的企业,可依法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地税部门可按规定发售发票;对代开票纳税人按实际开票额征税。 

  2、对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的企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50%税前扣除政策;对运输船舶可实行加速折旧的办法。查账征收企业,其所得税负担高于行业平均负担水平的,增加部分实行财政补助。 

  3、核定征收企业年终按现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退回企业。 

  七、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 

  1、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融资政策,根据海运企业资金周转特点,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我市中小海运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海运企业建造、购置船舶的贷款额度与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可适当放宽。对新建造的船舶贷款额度提高至50%-70%。 

  2、启动建造中的船舶抵押贷款项目。各商业银行要依照《海商法》第十四条关于“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的规定,认真制定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种制度,为建造中的船舶提供抵押贷款。 

  3、积极创新企业融资模式,大力发展票据、信用证、动产质押等创新业务,为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 

  4、保险机构要不断拓展和完善与海运业相适应的海上保险业务,发挥保险公司的保障作用。保险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在办理保险时,做到及时、简便、求实,对一时无法结案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预付赔款以帮助海运公司顺利处理事故。在保险费率方面要根据船龄不同,结合行业整体费率水平给予优惠。 

  八、积极培育海运人才。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海事、港航部门要相互配合,主动与相关单位及院校共同商量研究,根据当前我市海运技术、管理人才需求情况和市场发展趋势,尽快制定海运人才培训计划,对有关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海运人才培训的,酌情补助培训经费。 

  九、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海运企业发展提供便利。交通、海事、港航、工商、税务、气象、边防等与海运业关系较为密切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海运企业办证、审批、进出港设置绿色通道,降低和减少各种收费。坚决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杜绝水上“三乱”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经营发展环境。 

  十、加强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政策的,追缴奖励和补助资金,并取消该企业以后所有奖励补助政策享受资格。市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本政策实施过程的监督,使本政策的实施真正起到对海运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十一、本意见适用范围:注册在乐清市且在乐清纳税的海运企业与营运船舶。 

  十二、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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