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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08-01054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函〔2008〕27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8-09-09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乐清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和促进各银行充分发挥金融核心作用,集聚金融资源,扩大信贷总量,创新金融业务,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乐委发〔2007〕12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奖励对象 

  乐清市级各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乐清支行,乐清农村合作银行。 

  二、考评目的和要求 

  促进各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对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产业梯度升级的支持力度,培育企业科技能力和后劲;积极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加强银贸合作、银企合作,及时满足外贸出口企业的资金要求;继续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有力培育和支持现代服务业,促进第三产业快速增长;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努力提高农民收入;稳步发展各类消费贷款,认真做好对弱势群体的信贷支持工作;创新贷款方式,拓展信贷渠道,积极引入资金;优化贷款结构,实施“有进有退”战略,确保“有保有压”;加强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考评奖励标准 

  (一)新增贷款总量奖励标准 

  1、市级各商业银行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按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包括票据融资)月均余额(每月比年初增减额相加再除以12)的万分之一计奖。 

  2、技术改造贷款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的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二计奖。 

  3、农业贷款再按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二计奖。 

  4、第三产业贷款再按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计奖。 

  5、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按月均签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奖。 

  (二)引入市外信贷资金奖励标准 

  辖内银行把未到期的贷款转让给上级行或市外金融机构的,上级行直贷、联贷、市外行际间横向贷款,通过中间业务向市外引入的资金,按当年新增引入(转让)资金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计奖。 

  (三)贷款利率优惠奖励标准 

  按全年人民币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年末贷款余额在20亿元以下的年利率比上年每下降0.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年末贷款余额在20亿元-50亿元的年利率比上年每下降0.1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年末贷款余额在50亿元以上的年利率比上年每下降0.1个百分点奖励3万元。 

  (四)政策性银行奖励标准 

  1、粮油收购储备贷款和其他政策性贷款,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四计奖。 

  2、保证全市粮食市场供应的商业性贷款,按当年贷款新增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五计奖。 

  (五)其他奖惩标准 

  1、积极探索金融产品、技术、组织和制度创新,对于地方政府的金融创新促进工作配合得力,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较大的,报经市考评小组确定后,根据贡献大小给予1-3万元的奖励。 

  2、商业银行若出现资金使用违规行为,根据市人行和银监办的处罚决定书,按违规金额万分之二扣减奖金额度。 

  3、商业银行年末人民币存贷比例在100%以上的,年末贷款余额在20亿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年末贷款余额在20亿元-50亿元的奖励2万元;年末贷款余额在50亿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末人民币存贷比例在90%以上的,年末贷款余额在20亿元以下的奖励0.5万元,年末贷款余额在20亿元-50亿元的奖励1万元,年末贷款余额在50亿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存贷比例在70%以下的扣减奖金2万元,在65%以下的扣减奖金3万元。 

  4、积极配合市政府和市人行开展信用建设,创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酌情给予奖励,否则酌情予以扣减。 

  5、积极配合市政府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酌情给予奖励。 

  四、奖励资金分配办法 

  (一)以上奖励资金主要对象是乐清市级银行机构领导班子,其中正职为副职的1.5倍。其他干部职工由市级各银行机构按贡献大小分层次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足部分允许在各单位的成本中列支。当年开业的商业银行按50%奖励。 

  (二)以上奖励资金总额若超过市政府核定数(100万元)的,按比例调整。 

  五、考评奖励的实施 

  (一)市政府建立由市府办联系金融工作副主任为组长的乐清市银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小组。 

  (二)各银行机构要按照市人行要求报送相关统计资料,于次年1月20日前整理上报市人行(信贷调统股),其中支持市政府重点项目贷款、上级行直接贷款、联贷、市外行际间横向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等须附详细清单。贷款总额及存贷款比例以人民银行的信贷收支报表为准。各银行机构要保证提供的资料准确,若发现提供虚假资料的,取消评奖资格。 

  (三)市人行依据本办法核对各银行上报的统计资料,汇总计算出当年各银行机构考评资金总额及分配方案,送市考评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奖励。 

  六、附则 

  本办法为年度考核,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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