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暂行)》(乐政发〔2002〕2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4元。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40元。
三、上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