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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09-01071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函〔2009〕27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9-05-18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暂行)》(乐政发〔2002〕2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4元。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40元。 

  三、上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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