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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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暂行)》(乐政发〔2002〕2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4元。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40元。 三、上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5日印发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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