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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区危旧房改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0-01086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函〔2010〕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0-03-03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为了进一步推进城乡住房改造建设,促进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区危旧房改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建思路

  危旧房改建工作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居住条件改善,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群众对改建危旧房呼声较高。但危旧房改建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有关部门要积极合理引导群众进行危旧房改建;同时要从严把关,分类指导管理,规范审批和批后管理。对条件成熟的局部地块鼓励按规划要求进行整体改建,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用地调整。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危旧房改建户,原则上要求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优先组织异地安置,合理置换用地。

  二、改建原则

  全市城乡规划区内危旧房改建项目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规划控制管理。对规划建设严格控制区域(以下简称严控区)内,原则上不得办理改建手续;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毁坏性房屋,要进行修复加固;无法修复加固的,应及时做好拆迁;对近期无法落实拆迁的,由当地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审查确认后,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规模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且层数不超过3层。对严控区外,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规划的,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严控范围

  严控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道路红线、道路交叉口范围、沿河绿化带及地上、地下管线布置地段;

  (二)城镇范围内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红线外两侧50米内的地段;

  (三)公共绿地、广场、停车场、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及港口岸线等地段;

  (四)被旧村改造指挥部、旧城改造指挥部和中心区管委会等部门列入近期实行统一改建的地段;

  (五)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近期需搬迁的地段;

  具体范围由规划建设部门会同旧村改造指挥部、旧城改造指挥部、中心区管委会及各乡镇政府等单位划定。

  四、报批材料

  严控区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属住房困难户的还需提供户口册;

  (二)使用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三)现有房屋产权证明;

  (四)D级危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属自然灾害造成的毁坏性房屋,还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属毗连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事先与毗连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向规划建设部门提供书面协议。

  五、监管措施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在严控区内的危旧房改建项目,应当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实行全程跟踪动态管理。发现与原批准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进行整改;无法整改,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无法拆除的,依法予以没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危房鉴定;对违法违规进行鉴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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