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单位)教职工请(销)假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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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单位) 教职工请(销)假管理的通知 各教育学区辅导中心,各市属学校(单位),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浙人发〔2008〕84号、温教办政〔2009〕61号和乐教政〔2008〕14号等有关文件和政策法规,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假期类别和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生育假、丧假、探亲假、因私出国(境)、公假等种类。 (一)病假。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假。 (三)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15天晚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1.产假。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女方可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医院意见给予产假20-30天,怀孕满3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50天。产假正值寒暑假期内,其寒暑假中实际产假时间可以顺延。 2.哺乳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3~6个月的哺乳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请哺乳假3个月。 3.护理假。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五)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丧假1-3天。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探亲假。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以及教育工作的特点,教职员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 (七)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它节假日,如有特殊情况的,由市教育局审批。赴港澳台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半年。因私出国(境)超过规定期限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公假 1.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或参加的各类会议、活动、教育教学有关的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或者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以申请公假。 2.被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政协、团代、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及经市教育局同意参与的社会兼职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的,可以申请公假。 新就业人员在见习期间请长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顺延,顺延时间等同请假时间。 二、请假程序 (一)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教职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乐清市学校(单位)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并凭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销假须书面报告,并填写《乐清市学校(单位)教职工销假审批表》(附件2),按规定报批;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书面续假手续;为加强计生管理,育龄阶段女教职工请假的,假期最长为两个月,期满需续假的,在办理续假手续时,须提供新的计生孕检证明。 (二)有关请假所需证明材料 1.凡请病假2天以上的,均需有本市级定点医疗保险医院证明,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医院出具的材料,如医院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等。 2.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材料,若电话通知的,应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3.未满49周岁的育龄妇女非住院治疗连续请病假或事假超过一个月,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请病事假达一个月的,还应提供计生部门的孕检证明;未婚女教职工,还应出具婚姻登记部门的未婚证明。 4.教职工请生育假应提供结婚证、身份证、准生证(生殖健康服务证)、出生证;请哺乳假还应提供独生子女证。 (三)请假审批权限 2.学习培训。应鼓励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但要严格外出学习培训请假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下列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单位)审批:教职工因学历提高进修参加规定的短期学习请假的;经市教育局同意举办或同意参加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教研活动等;其他活动如教职工单次连续在5天以内且在乐清市内的公务活动。 下列情形的,经所在学校(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政工科备案:由其他部门直接通知的各类会议、培训及其他活动单次连续超过5天或者须离开乐清市的公务活动。 下列情形的,经所在学校(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政工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教职工申请脱产性质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或攻读学位的;因私出国(境)的。未经批准擅自脱产离岗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和因私出国(境)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乡镇中小学校校长,请病事假3天(含3天)以内报学区审批;请病事假4天至7天(含7天)报学区审核,市教育局政工科审批;请病事假7天以上按程序报局领导审批。乡镇中小学校级干部,请病事假7天(含7天)以内由学校校长审批;请病事假8天至15天(含15天)报学区审批;请病事假15天以上按程序报局政工科和局领导审批。 市属学校校长(单位负责人),请病事假3天(含3天)以内报局政工科审批;请病事假4天以上按程序报局领导审批。市属学校(单位)校级干部,请病事假7天(含7天)以内由学校校长(单位负责人)审批;请病事假8天至15天(含15天)报局政工科审批;请病事假15天以上按程序报局领导审批。 学校校长(单位负责人)跨地市外出须报局领导审批;其他校级领导跨地市外出须报政工科审批;学校(单位)组织教职工外出须报局纪委监察室审批。 (四)销假审批权限 1.由学校(单位)批准请假的,由学校(单位)办理销假。 2.由学区和教育局批准请假的,由学校签署意见后,乡镇中小学报学区办理销假,市属学校(单位)报教育局政工科办理销假(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 三、工资待遇 以下各类假期中工资待遇按比例计发的工资项目(下称为规定项目)是:实行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的,基本工资、70%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和教(工)龄补贴;未实行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的,基本工资(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资和浮动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和教龄津贴。 (一)病假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规定项目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规定项目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规定项目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全部工资。 1.女职工在妊娠期间若体力不支,凭本市级定点医疗保险医院证明请假休息的,妊娠不满7个月的,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70%计发;妊娠满7个月的,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80%计发。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以上各类假期中,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除以上规定项目按一定比例计发外,女职工在妊娠假、哺乳假期间,或教职工病假2个月以上,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70%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停发;女职工在妊娠假、产假、哺乳假合计满6个月,或教职工病假满6个月,或经组织批准脱产学历进修、攻读学位满6个月的,从第7个月开始,70%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停发;或教职工事假累计满20天的,从第21天开始,70%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停发。30%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规定发放。 以上各类假期中,未执行绩效工资制度的,女职工在妊娠假、哺乳假期间,或教职工病假2个月以上,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煤气补贴50元和保留津补贴125元继续发放,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和分月目标奖停发。学校部分结构工资根据学校规定发放。 五、旷工及其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四)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五)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六)利用病假外出经商,到外单位工作,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 (七)参加全职支教,而又未到受援学校开展支教工作的。 教职工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学校(单位)要及时用书面通知书督促其本人返回单位,通知书应有返校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校将予以处理的意见等内容。通知书要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拒签,由送达的两个人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旷工3天及以上的,停发全部工资,如果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应及时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办理自动离职手续。 六、相关要求 (一)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聘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事管理。 (二)学校(单位)负责人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做好教职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用人学校(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未尽审核职责或虚报、迟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 (三)各学校(单位)要认真按照本通知,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并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 凡此前制定的教职工请销假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学校(单位)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自行作废,今后省市有关新政策文件出台再作补充更改。 3.限期返回工作岗位通知书 二○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1:
请(销)假须知: 1、教职工因故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填写《乐清市学校(单位)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诊、病情严重或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须于24小时内通知所在单位,并在三天内凭原始证明材料办理补假手续。 2、请假时间及准假权限按相关请假制度办理,未经核准而先行离开工作岗位的,或假期已满未准续假仍不到岗的,及谎报请假理由经查明属实者,按旷工处理。 3、教职工请假须按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如其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的情况,其主管部门可酌情不予准假或缩短给假。 4、假期将满,须填写《乐清市学校(单位)教职工销假审批表》,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附件3: 限期返回工作岗位通知书 同志: 根据《乐清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单位)教职工请(销)假管理的通知》(乐教政〔2010〕17号)文件精神,限你于 年 月 日前返回本单位工作,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限期返回工作岗位通知书(回执) 同志: 根据《乐清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单位)教职工请(销)假管理的通知》(乐教政〔2010〕17号)文件精神,限你于 年 月 日前返回本单位工作,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收到人(本人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题词:学校 教职工 请(销)假 通知 抄送:温州市教育局,乐清市委组织部、纪委,市监察局,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乐清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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