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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0-01107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函〔2010〕4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0-08-25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乐政发〔20094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6元。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92元。 

  三、上述标准从201010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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