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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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乐政发〔2009〕4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6元。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92元。 三、上述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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