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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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乐清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2号)、《乐清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乐人大常〔2008〕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发展支出和对镇(街道)、村、企业(生产经营者)、农民的补助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资金,实行独立于部门预算的单列管理方式,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预算。统筹安排各种来源的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量入为出。资金安排以收定支,实行零基预算。 (三)突出重点。优先保证重点工作和民生项目。 (四)细化预算。资金预算细化到项目,不安排尚未确定具体支出内容、项目对象和金额的预算。 专项资金管理还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省、温州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细化到项目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过程审计、专项资金计划执行的结果审计和绩效跟踪审计。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有无违反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核算资金的行为; (二)有无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 (三)有无列支与项目无关资金的行为; (四)有无隐匿、转移、未上缴财政结余资金的行为;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开展监察。重点检查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论证、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有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依据、确定的目标和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需要; (三)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定的需要,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批准。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名称、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提供变更申请、变更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变更、撤销,需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下达设立、变更、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四章 使用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进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时间和程序要求报送、修改年度资金预算。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应以专项资金目录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情况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各专项资金计划应当细化到具体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以推进项目支出预算的滚动管理。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计划的联审,防止重复安排专项资金。 支出预算实行“以奖代补”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根据预算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审计、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检查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财政部门应当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四)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相应款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原已制定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管理等各环节所产生的文件、表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收支凭证等有关资料,经办部门和个人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乐清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2.乐清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3.乐清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乐清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单位:万元
附件2 乐清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附件3 乐清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1.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经办人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资产规模、财务收支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 参与专项资金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 2.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单位的资金管理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等。 3.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 4.专项资金基本情况。专项资金名称、性质、使用范围、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绩效目标;资金来源渠道和总投入情况、预计年资金规模、存续年限等。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1.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背景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收益分析;需求分析;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的政策,是否属于国家、省、市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2.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必要性。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对促进事业发展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意义与作用。 3.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可行性。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专项资金预算的合理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的持久性分析。 4.专项资金实施风险与不确定性。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 1.人员条件。专项资金主管、协管部门及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要使用单位及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对使用范围的熟识情况。 2.资金条件。专项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手段。 3.基础条件。专项资金协管部门、使用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目标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 4.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 专项资金使用的阶段性目标情况,分阶段实施进度与计划安排情况。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专项资金投资形成资产和收益的产权及管理方式,存续期限届满后资金和资产的清算工作。 六、主要结论
主题词:财政 资金 办法 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1日印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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