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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绿化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1-07031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函〔2011〕7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1-10-21
  • 有效性:
  • 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城乡绿化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乐清市城乡绿化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绿化项目与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操作程序,提高绿化质量,根据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乡绿化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城乡绿化项目与资金的管理。 

  已列入工程建设计划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绿化项目和新建各类工程的配套附属绿化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绿化项目按照“部门牵头、镇(街道、功能区)实施”的原则进行,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功能区)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林业局:负责牵头江(河)岸绿化、海岸基干林带、农田林网、村庄绿化、山地绿化、碳汇造林、森林村庄、森林城镇、城郊森林公园等绿化项目管理工作; 

  (二)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牵头城市绿化、城镇绿化、城镇公园等绿化项目管理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高速公路、国道、县乡道路等公路及公路两侧绿化项目管理工作; 

  (四)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坟山绿化项目管理工作; 

  (五)甬台温铁路乐清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牵头铁路两侧绿化项目管理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城乡绿化项目所需资金的安排、审核和监督工作; 

  (七)市审计局:负责城乡绿化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八)镇(街道、功能区):作为业主单位做好各自绿化项目的实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各类绿化项目的租地工作。 

  第四条  城乡绿化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镇(街道、功能区)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绿化任务,结合实际情况,落实绿化地块、编制绿化项目,报各牵头单位审核。 

  (二)项目下达:各牵头单位将审核后的绿化项目报市委、市政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全市绿化建设项目。项目下达后不再组织审批立项。 

  (三)项目设计:镇(街道、功能区)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绿化建设项目,报各牵头单位审核(其中跨镇和街道的线性绿化项目、城郊森林公园项目由牵头单位统一组织设计)。工程投资估算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下同)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林业或园林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规划设计(作业设计)和预算编制;工程投资估算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由镇(街道、功能区)根据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编制简单、实用、操作性强的含资金预算的工程设计方案(作业设计)。 

  (四)设计方案审核:牵头单位联合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各镇(街道、功能区)上报的工程设计方案(作业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 

  (五)施工单位确定:设计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工程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工程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业主单位可经各属地镇(街道)的招投标中心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注册地为我市的三级及以上园林绿化企业、丙级及以上造林施工单位或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苗木企业等单位中,通过采取随机抽取法、下浮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竞争性谈判法或询价法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六)合同管理:项目施工单位确定后,由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责任合同,并将施工责任合同和施工单位资质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未报经备案的,牵头单位不予组织验收。 

  (七)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原设计方案的必须报原审核单位同意,且变更方案的预算资金不能超过原预算资金的10%。 

  (八)质量管理:城乡绿化项目实行质量管理制度,业主单位要加强绿化质量管理,确保绿化成效;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组织督促检查。 

  第五条  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自验收基础上,由镇(街道、功能区)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上报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六条  城乡绿化项目实行施工、保活、管护一体化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的保活和管护,要求当年绿化造林成活率在95%以上,三年保存率在90%以上。 

  第七条  城乡绿化项目实行日常管理和养护制度,管理养护经费列入市、镇财政年度预算计划。施工单位管护期满后按下列规定划分保护管理责任: 

  (一)市区建成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项目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 

  (二)104国道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三)村庄、工厂、居住区等单位管界内的绿化项目由该单位负责; 

  (四)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项目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绿化项目管理单位应健全管理制度,保护树木花草生产和绿化设施完好;对擅自损毁绿化设施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条  城乡绿化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包括苗木款、种植土、种植费、规划设计费、项目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项目审计费和三年管护资金等(不包括租地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一)城市(城镇)绿化项目:城镇范围内的河道、道路绿化项目每亩补助最高金额为5万元,其补助标准为:虹桥镇、柳市镇、北白象镇按项目投资总额的60%予以补助;大荆镇、仙溪镇、雁荡镇、清江镇、芙蓉镇、淡溪镇和翁垟街道、天成街道、石帆街道、白石街道按项目投资总额的80%予以补助;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按项目投资总额100%予以补助。 

      (二)公(铁)路绿化项目:104国道(含改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绿化项目每亩补助最高金额为4万元,其他县乡道绿化项目每亩补助最高金额为3万元。 

  (三)林业绿化项目:山体绿化每亩补助最高金额为1500元,封山育林每亩补助最高金额为200元,农田林网每亩补助最高金额为2万元,江河岸绿化每亩补助最高金额为3万元,泥质基干林带每亩补助最高金额为4.5万元。 

  (四)村庄绿化:已列入森林村庄创建计划,经验收合格的,补助10万元/村;未列入森林村庄创建计划的,每亩补助0.5万元,但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村。 

  (五)碳汇造林、乐琯运河两岸绿化以实际投资额全额支付。 

  (六)城郊森林公园的投资总额原则上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占地面积100亩以上,其补助标准为:虹桥镇、柳市镇、北白象镇按项目投资总额的50%予以补助;大荆镇、仙溪镇、雁荡镇、清江镇、芙蓉镇、淡溪镇和翁垟街道、天成街道、石帆街道、白石街道按项目投资总额的80%予以补助;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0%予以补助。 

  (七)城镇公园建设要求占地面积20亩以上,每亩投资总额15万元以内,其补助标准为:虹桥镇、柳市镇、北白象镇按项目投资总额的60%予以补助;大荆镇、仙溪镇、雁荡镇、清江镇、芙蓉镇、淡溪镇和翁垟街道、天成街道、石帆街道、白石街道按项目投资总额的80%予以补助;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0%予以补助。 

  (八)对通过验收,被授予“浙江省森林城镇”或“温州市森林城镇”荣誉称号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九)被评为2011—2012年度城乡绿化工作先进的镇(街道)按等级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 部分项目涉及租地资金的,按乐政办发〔2010〕9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用地等级划分参照乐政发〔2011〕3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租地补助资金在合同签订后由镇(街道)申请一次性拨付。 

  第十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城乡绿化工程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四次拨付:项目启动阶段,市财政局以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投资估算的30%进行预拨;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至补助资金总额的80%,第二年抚育管护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10%,第三年抚育管护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10%。村庄绿化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后的绿化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2010—2011年的城乡绿化项目按《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绿化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乐政办函〔2011〕27号)执行;城镇绿化的其他规定按《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0〕51号)执行。 

  主题词:林业 绿化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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