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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1-06924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1〕45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1-10-25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乐清市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强镇(街道)财政管理,促进和调动镇(街道)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增强镇(街道)自我发展、自求平衡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拓展生财、聚财、理财领域,进一步理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强化财政管理和监督职能,增强镇(街道)财力,保障镇(街道)基本支出需要,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兼顾市与镇(街道)利益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收入、支出基数,在适度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切实防范改革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地方财力的增长情况,继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充分调动市和镇(街道)两级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保吃饭、保运转”的要求,加大对镇(街道)的财力倾斜力度,提高镇(街道)财政保障能力。 

  (二)坚持事权与财力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镇(街道)财政支出的范围和责任,以事权合理界定市、镇(街道)财力和收入的划分,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三)坚持财政分配公平、合理、均衡的原则。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协调各镇(街道)经济发展,逐步缩小镇(街道)之间横向财力差距,保障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待遇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等基本公共支出需要。 

  (四)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镇(街道)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客观实际,对全市镇(街道)划分类型,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体制形式。 

  三、体制形式                     

  我市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以下两种形式:各镇(除柳市镇外)和翁垟、白石、石帆、天成街道办事处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支出切块、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乐成、城东、城南、盐盆街道办事处参照部门编制综合财政收支预算。 

      四、镇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  

  1.镇财政参与分成收入范围:地方税务分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按上一轮体制口径)等地税收入。 

  2.镇财政不参与分成收入范围:增值税、耕地占用税、邮电通信、电力、烟草、市政府直接投资的线形重点工程、全市交通运输集中代征税收,乐清经济开发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等地税收入。 

  (二)支出范围的划分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划分。应由镇财政承担的支出具体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其他需要镇财政保障的支出等。 

  (三)收入基数的核定 

  按照镇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第一类镇(北白象镇、虹桥镇)每年体制分成以上年收入决算数为收入基数,第二类镇(淡溪镇、清江镇、芙蓉镇、雁荡镇、大荆镇、仙溪镇)每年体制分成以上两年收入决算平均数为收入基数。  

  (四)支出基数的核定 

  按照各镇实有在编在职人数等现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基本情况,结合市级部门预算测算定额,计算确定各镇支出基数。 

  1.人员经费。行政在职(含依照、参照行政人员)、离退休人员、行政退职、精减、遗属等人员经费参照市级部门预算定额标准,根据实有人数按实核定。事业人员支出实行分类定额包干办法,全额事业编制人员经费根据实有人数按每人每年7万元的标准核定;正式在职的环卫人员、城管人员等全民差额事业编制人员经费根据实有人数按每人每年5万元的标准核定;集体事业编制人员经费根据实有人数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核定。 

  2.公用经费。公用经费统一依据编制人数分类定额核定,第一类镇、第二类镇行政人员分别按每人每年0.8万元和1.2万元的标准核定,第二类镇事业人员按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核定,以后年度视财力可能,适当提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3.社会事业发展经费。根据镇辖区地域面积和总人口数核定。具体办法为根据辖区地域面积每平方公里补助3000元,根据辖区人口数量每人补助15元。  

  4.社会保障经费。主要包括城乡低保、社会救济、优抚经费等支出,根据民政部门核实后数据核定。 

  5.为了确保镇财力的平稳增长,由于本次体制调整原因使镇财政既得财力受影响的,由市财政予以补足,列入支出基数。考虑到并入原山老区乡镇的因素,市财政对第二类镇视困难程度年终一次性予以补助。 

  6.支出预算核定后,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年度内人员调动、大中专毕业生招考录用增员、自然升档晋级增资及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等均由镇财政调剂解决。 

  (五)超收分成政策 

  第一类镇当年收入超基数部分,扣除上缴省财政20%部分后,市、镇分别按6:4比例分成;第二类镇当年收入超基数部分,扣除上缴省财政20%部分后,市、镇分别按5:5比例分成。  

  (六)专项分成政策 

  为鼓励各镇优化投资环境,支持重点工程建设,非线形重点工程的地方税收收入,市、镇按8:2比例实行专项分成。 

  五、街道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 

  翁垟、白石、石帆、天成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参照第二类镇执行。乐成、城东、城南、盐盆街道办事处参照部门编制综合财政收支预算,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内容主要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具体如下: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收入预算主要反映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款收入、专户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应根据当年各项事业发展及政策因素变化,逐项编制收入征收计划,不得隐匿收入项目,不得漏报、瞒报或夸大收取数额。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预算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专项补助支出、不可预见费、上缴上级支出和补助下级支出。其中,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 

  1.基本支出 

      (1)人员经费反映的是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主要包括行政人员经费和事业人员经费。按单位定编的实有人数、离退休人员实有人数和国家确定的工资标准、津补贴标准等进行计算编审,还包括需要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离退休公用支出、离休费、退休费、医疗经费、住房补贴、退职(役)费、抚恤和生活补助、遗属补助费及其他补助支出等。除执行规范津补贴标准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具体编制标准参照市本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 

  (2)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等,街道办事处公用经费按人均13200元核定。 

  (3)专项业务费是指因部门特殊工作需要而支出、无法通过定员定额经费解决的,需单项核定的特定补助支出。主要包括办公场地租赁费、交通费(35000元/辆)等。 

  2.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安排的指定项目或用途的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专项性支出。项目支出分一般性项目支出、政策性项目支出和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一般性项目支出按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情况申报,从严控制;政策性项目支出按上级政策文件依据申报;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按发改部门立项批准文件申报。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急办项目,要加强预算刚性管理,严禁在项目支出发放人员经费。  

  3.专项补助支出 

  (1)在本轮财政管理体制执行期间,原乐成镇村级补助政策继续执行。市财政每年在土地出让金中安排1350万元,按辖区人口数量等因素分配,由街道办事处统筹包干使用,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各项补助支出。 

  (2)环境卫生、森林消防和移风易俗支出以原乐成镇支出数为基础进行合理调整后实行专项包干。环境卫生支出根据环卫职工人数分配,森林消防支出根据辖区森林面积分配,移风易俗支出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分配。  

  4.不可预见费 

  考虑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特殊性,为适当保证街道办事处经费安排的自主性,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基本支出(不包括专项业务费)的10%安排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用于街道办事处应付突发性事件及弥补项目经费不足等,具体使用时由街道办事处提供书面依据,市财政调整至详细项目后列支。  

  六、配套措施 

  (一)加强镇(街道)财政组织建设,充分发挥镇(街道)财政作用。根据农村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镇(街道)财政组织建设,健全镇(街道)财政机构,充实镇(街道)财政人员力量;充分发挥镇(街道)财政职能作用,努力建设职能完善、体制规范、财源稳固、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收支平衡、高效精干的镇(街道)财政。 

  (二)加强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确保镇(街道)财政的平衡和稳定。各镇(街道)要按照“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财政管理模式,对超收分成、切块经费等体制收入与镇(街道)预算外收入统筹安排,参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口径、标准和格式,按照综合预算和绩效预算的要求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的编制和反映。市财政对镇(街道)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 

  (三)强化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机制,明确监管工作目标,将镇(街道)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严格项目资金监管,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逐步建立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考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四)加大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镇(街道)财政风险。各镇(街道)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积极化解存量债务,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制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不得搞赤字预算。镇(街道)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一律不准对外提供任何经济担保。对镇(街道)超越财力可能盲目举债搞建设而产生的资金缺口,市财政一律不予补助。 

  (五)加强镇(街道)财政指导和管理,夯实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基础。市财政要加强对镇(街道)财政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上级政策动向和资金动态及时传导给镇(街道)财政。在保证镇(街道)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等前提下,在预算编制、账户设置、集中收付、政府采购、会计核算和票据管理等方面加强对镇(街道)财政的管理和监督,做好镇(街道)财政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考评机制,规范镇(街道)财政运行,提高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七、附则 

  本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一定三年,从2011年起开始实行,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柳市镇、乐清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本财政管理体制执行期间如遇下列情况,则相应调整:一是上级财政政策发生调整,省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发生较大变化;二是镇(街道)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动;三是镇(街道)区划范围发生变化。 

    

  主题词:财政 体制 方案 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0日印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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