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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1-06939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1〕6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1-12-30
  • 有效性:
  • 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乐清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1〕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1〕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遵循及时、高效、公开、公正原则,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管理工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至少要落实1名工作人员和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市政府投入的资金原则上按每年不低于人均3元的标准列入市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为因病、因灾、因子女就学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并具有乐清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四)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给予适当救助,最高标准不超过具体救助对象上学期实际寄宿生活费用标准。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确需临时救助的,由市民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因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的。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同一家庭原则上每年只能给予1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下,由市民政局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可给予2次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经户籍所在地村或者社区进行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并签署意见后,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乐清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市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或者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 

  4.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及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5.各类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6.市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或者社区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市民政局在接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四)复核情况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2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过银行向申请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特殊情况下市民政局可以即时向申请对象发放现金;公示后有异议的,退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充调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十二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先行救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发放。市以上安排的资金,原则上由市民政局直接发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资金,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临时救助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物;未退回救助款物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救助△ 办法 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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