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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1-06894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1〕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1-02-15
  • 有效性:
  • 失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乐清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央、省和温州市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乐政发〔2007〕50号)第二条规定的内容。本办法及附后的审批流程图适用于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 合并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 

  (一)简化和合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对总投资额不足2000万元人民币的房建工程类建设项目和总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市政、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简化审批方式,具体由市发改局确定;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建工程类建设项目和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政、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合并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环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原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并入初步设计文件。 

  (三)合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质量监督手续三个审批环节,做到同时受理、同步办理。 

  (四)合并初步设计防雷审查和施工图设计防雷审查审批环节,把防雷审查安排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初步设计阶段不再进行防雷审查。 

  第五条 提前介入,推行预审查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审批前后置关系的,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要按照从优原则,做到后置部门提前介入审批过程,先期进行预审查,待业主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后即予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应当提前介入,进行预审查。对基本符合审批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先出具初步审批意见,使项目尽快进入下一审批环节。 

  (二)实施施工图预审查制度。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与修改后,规划建设、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同时受理,进行预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 

  (三)其他因前后置审批关系有可能影响审批进度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六条 全程推行联合审批制度,切实消除审批事项之间互为前置条件的现象。联合审批一般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参加联审会议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代表本部门作出明确的审查或者审批意见;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者参加联审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意见,应当按照联审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联审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作出,纪要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或者审批意见。除审批流程图标明的审批环节外,其他部门不再单独串联审批。 

  (一)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由市发改局召集项目前期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作出联审会议纪要。如建设项目涉及河道、海域、港口、公路、桥梁、市政道路、绿化、文物、防震、资金等,还应当召集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文化、科技、财政等部门参加联合审查。相关部门出具环评初步审批意见、规划选址意见书(水利工程类还需规划同意书)、土地预审后,市发改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有关审批职能部门按照联审会议纪要,出具审批手续,不作为项目批准的前置条件,但在开工之前要完成审批。 

  (二)初步设计联合审查。初步设计联合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功能规模、规划条件、项目概算、消防和强电等,由市发改局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审,并出具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必须明确文本的修改内容。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要书面出具全面、具体的审查意见,不得将修改意见带到后续审批阶段。审查意见应当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强制性修改意见要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条款。 

  (三)施工图联合审查。房建工程类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建设局召集消防、人防和气象等部门,对通过预审查并修改后的施工图进行确认,并出具会议纪要。会后,市规划建设局予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人防办出具人防核准书,市气象局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市消防大队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如个别还确需修改的,会议纪要必须明确修改的内容和有关方的责任。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按照会议纪要精神,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然后办理上述相关审批手续。市政、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七条 创新审批方式。 

  (一)环评审批。除重大污染项目外,市环保局根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以及现场勘察情况,先出具项目初步审批意见,提交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审批决定。与此同时,根据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环评报告进入环评审批程序,并告知业主环评审批结果是编制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初步设计审批的前置条件。涉及海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按照上述要求审批。 

  (二)评估或者专家论证一律作为审批程序的内容,由审批部门负责编制文本,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编制文本进行评估或者专家论证的除外。 

  (三)符合放样条件的,市规划建设局可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前先开具放样通知书。 

  (四)在符合安全施工和满足试桩的条件下,市规划建设局可以在施工许可证批准之前先予以进场开展试桩。 

  第八条 认真做好项目会商工作。要区别情况、分阶段安排会商,如对重大项目或情况复杂的项目,市发改局要安排前期会商,主要对项目进行预评价;有的还要安排中期会商,主要通报投资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快审批的建议意见或者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严格首次办理即登记和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业主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审批部门即予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受理。对于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审批通过。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内容的,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一条 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公示、论证、评估、签意见(包括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进行公示、论证、评估和要求第三方签意见。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对超过承诺时限未予办结的,经审批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办结,下一审批事项可先行启动。同时,审批管理机构要对其进行通报。审批流程图中标明的审批时限,不包括评估论证、公示公告、听证和检验检测的时间。 

  第十三条 进一步加强网上审批平台建设,扩大和完善审批网络功能,积极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并联审批等做法,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主动整理、搜集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催促中介机构按时提供评估、检测等报告或者其他文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中介机构虚报、瞒报经济技术指标,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积极创造开工条件,及时协商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加强工期、造价、质量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要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项目业主有权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按规定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除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书都应当同等对待。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业主单位应当督促其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中介机构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严格责任追究。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局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二)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者环节的; 

  (三)对符合条件,不实行合并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 

  (四)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的; 

  (五)不执行首次办理即登记制、首问负责制或者一次性告知制的; 

  (六)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者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明确的意见,且在后续审批中不按联审会议纪要办理审批事项的。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流程的编制和管理,对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加强对项目审批全过程的监管,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流程审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属上报国家、省和温州市审批的事项,按上报规定的要求执行。 

 



附件下载:乐政发〔2011〕4号  关于印发乐清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主动公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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