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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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以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力军作用,以深入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为载体,坚持以“控大”和“零增长”为目标,按照“树亮点、攻难点、上台阶”的要求,以事故源头管控、事故隐患整治、禁酒驾和交通安全宣传为重点,全力开展各项交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在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禁酒驾两项工作中,全体公安交警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群策群力,奋发有为,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作出了新的贡献,受到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通令嘉奖。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激励工作,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希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广大干部职工珍惜荣誉,以此次记功为契机,再接再厉,继续发扬不畏艰难、顽强拼搏、奋勇争先的工作精神和作风,扎实工作,开拓创新,进一步提高交警队伍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全面推进道路交通新秩序建设,为我市交管工作再立新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3日印发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主题词:公安 表彰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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