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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1-06921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1〕42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1-09-27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我市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非转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集体企业正式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已落实户口和手持迁移证未落实户口的); 

  (二)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且结婚前户口为农业户口但因夫妻投靠变更户口性质的配偶; 

  (三)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二、办理条件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迁入地村民委员会确认为该村迁出并同意落实农业户口的,可以将户口迁回该村并转为农业户口: 

  (一)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包括成人教育)录取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 

  (二)迁出前原籍在本市农村的; 

  (三)现生活在本市。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原则上在6个月内书面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户口已落实在外地(指乐清市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须先将人事关系及户口迁回至我市原籍地。已婚嫁至市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申请返回原籍“非转农”;配偶户口为农业户口的,也可经原户口迁出地村民委员会确认原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并由现配偶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办理户口“非转农”证明,再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毕业(肄业、结业)证书、本人迁出原籍户籍证明或者迁出时迁移证复印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3.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申请人系该村迁出并同意落实农业户口的证明;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正式录用的证明; 

  5.市民政局出具的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后未安置的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还应当提供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二)审核。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不包括公示日期)。 

  (三)公示。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分局)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落户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核准。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分局)将有关材料报市公安局审批,凭《户口准迁证》予以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自愿申请、严格把关、便民利民、积极稳妥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能,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市教育部门要摸清底数,并做好对大中专院校和有关学生的政策宣传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情况认定工作;市民政部门要做好应征入伍人员退伍后未安置情况的认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协助做好符合条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工作。同时,市委组织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录用人员手续时,必须要求其提供非农户籍证明,被录用人员为农业户口的,必须凭录用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农转非”。 

  (三)规范审批办理。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公布政策内容,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要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做好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审批落户等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非转农”并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具相关证明的部门、村居有关工作人员及办理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对违规出具证明或违规办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公安 户口 非转农△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2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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