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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绿道建设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2-01268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函〔2012〕89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2-10-17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绿道建设标准的通知》(温政办〔2012〕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2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绿道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交通绿道系统建设标准(试行)》、《温州市城区绿道系统建设标准(试行)》、《温州市森林绿道系统建设标准(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温州市交通绿道系统建设标准(试行)

  根据《温州市绿道网建设实施意见》和《温州市交通绿道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为规范交通绿道建设,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所指的绿道是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慢行道是步行道、自行车道或两者混合道,绿道通常是指慢行道。

  第三条 绿道建设按照规划先行、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协同推进的原则,分步分级实施,串联区域主要的旅游景点与人文景观,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连通便捷、配套完善的绿道网体系。充分利用温州市境内山、海、江、河、岛、平原等自然条件。

  第四条 绿道项目实行属地负责、属地审批,各县(市、区)、功能区以市级批复的绿道网规划为审批依据。市级绿道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向市绿道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与建设处)报备。经报备的施工图设计作为验收、考核和发放以奖代补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交通绿道建设要重视与城区绿道、森林绿道的界面衔接,市级、县级绿道的界面衔接。

  第六条 绿廊系统是交通绿道的生态基底,其主体包括植被、水体、土壤、野生动物资源等。要坚持以生态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为主的基本原则,实现绿道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绿廊植被的规划设计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合理利用场地内现有的自然和人工植被,维护区域内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

  第八条 对场地内受到破坏的地带性植物群落,应以地带性植物为主,采用生态修复等技术手段,恢复具有地域特色的植物群落,并防止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生态灾害。

  第九条 充分利用植物的观赏特性,营造色彩、层次、空间丰富的植物景观,提升交通绿道的游赏乐趣。

  第十条 在景观较好的区域不应过密种植植物,应提供一些视线通廊,确保视野可达区域绿道周边的人文及自然景观。

  第十一条 充分考虑游人的安全性,在与慢行道边缘相邻并已明确划定的地表层区、休息区以及其它公共区域,避免种植密集、连续的灌木和地被。

  第十二条 植物种植应与本地区城市景观风格协调、统一。

  第十三条 植物种类的选择应以地带性植物为主,构建有利于保证“生物及景观多样性”的生态空间,同时应与周边的植物景观相融合。

  第十四条 紧邻慢行道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乔木宜选用高大荫浓的种类,枝下净空应大于2.2米;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勿选用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状、刺状的种类。 

  第十五条 对于绿廊水体的建设,必须注意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特别要根据水资源时空分布、演化规律,调整和控制人类的各种取用水行为,使水资源系统维持良性循环,实现地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应根据河流的天然走向进行绿道的规划设计,避免随意改变河流的自然形态,即不宜采用裁弯取直、渠化、固化等方式破坏河流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不宜在绿廊的河道水系中新建永久性的水工建筑物,包括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堆石坝、橡胶坝等。

  第十八条 在规划和连通绿廊中水系时,应科学调查分析,严禁将高污染程度的水系引入洁净或低污染程度的水系。

  第十九条 可采用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吸附、膜处理技术等水质生态恢复措施,有效恢复绿廊中已经遭到污染的河流水系,改善、提高水质。

  第二十条 应根据不同河段的功能,保证河流两侧缓冲带的宽度,不得影响天然河流或人工沟渠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除非基于绿道通达性的需要,应避免在河岸上修建新的道路。

  第二十二条 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绿道周边出现水土流失问题。对于慢行道的建设可能带来的对绿廊环境的破坏,可在场地内慢行道周边采取必要的边坡防护措施、截排水系统措施,同时结合适当的植被恢复措施以保护绿廊的自然地貌。

  第二十三条 集中处理固体废弃物,不得任意丢弃或直接埋入土壤。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绿廊开山取石。

  第二十五条 认真贯彻“严格保护、合理恢复”的方针。严格保护野生动物生境,不得进行高强度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配合植物种植,逐步恢复本区域绿道的生物多样性特色。

  第二十六条 应充分考虑绿道建设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并采取切实的措施,避免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十七条 遵循最小生态影响的原则,避免因在生态敏感区开辟慢行道而干扰野生动植物的生境。

  第二十八条 慢行道选线必须满足旅游、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及生产、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容易发生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段布设慢行道。

  第三十条 可采用多种形式组成慢行道网络,并与外部道路合理衔接,确保与机动交通网络的联动。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宜形成水陆联运体系。

  第三十一条 应合理利用现有道路资源条件,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尽量不占或少占景观用地。

  第三十二条 慢行道沿线应尽可能做到有景可观,步移景异,避免单调平淡。

  第三十三条 慢行道逐步提高林荫覆盖率,要充分利用慢行道两侧的植物景观,一般慢行道两侧至少有一排乔木,间距不大于20米。 

  第三十四条 慢行道的线形应顺应自然,避免大填大挖,尽量不损害原有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观。可按照使用者的不同将慢行道分为:步行道、自行车道、无障碍道和综合慢行道(即步行道、自行车道和无障碍慢行道的综合体);按照地面形式的不同,可分为陆上慢行道和水上慢行道。

  第三十五条 慢行道宽度针对不同的区域绿道(省立)的使用功能和地区有所不同,宽度标准可参照下表。

  各类慢行道的参考宽度标准

慢行道类型 

慢行道宽度的参考标准 

步行道 

米(都市型区域绿道) 

米(郊野型区域绿道) 

米(生态型区域绿道) 

自行车道 

米(都市型区域绿道) 

米(郊野型区域绿道) 

米(生态型区域绿道) 

无障碍道 

米(都市型区域绿道) 

米(郊野型区域绿道) 

米(生态型区域绿道) 

综合慢行道 

米(都市型区域绿道) 

米(郊野型区域绿道) 

米(生态型区域绿道) 

  第三十六条 在满足使用强度的基础上,鼓励采用环保生态自然材料铺装慢行道路面,多采用软性铺装。

  第三十七条 选择慢行道铺装材料主要取决于其功能与类型,并保证所选材料能与绿道及其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能代表当地特色或文化特征。

  第三十八条 慢行道的坡度设计应与现有自然条件下的横坡、纵坡相匹配。针对不同类型的慢行道,其坡度的设计范围可按照下表执行。

  各类慢行道的坡度设计范围

慢行道类型 

纵坡坡度参照标准 

横坡坡度参照标准 

自行车道 

3%为宜,最大不宜超过8% 

2%为宜,最大不宜超过4% 

步行道 

3%为宜,最大不宜超过12% 

(当纵坡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 

最大不宜超过4% 

无障碍慢行道 

2%为宜,最大不宜超过8% 

2%为宜,最大不宜超过4% 

  第三十九条 绿道标识系统包括:信息标志、指路标志、规章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和教育标志六大类。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志、标识系统设计图集进行设置。

  第四十条 信息标志用于标明游客在绿道中的位置,并提供绿道设施、项目、活动,以及游览线路及时间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指路标志用于标明游览方向和线路的信息。大部分指路标志用图形并配以简单文字进行说明。

  第四十二条 规章标志用于标明绿道法律、法规方面的信息以及政府有关绿道建设的政策。

  第四十三条 警示标志用于标明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其程度,且至少要在危险路段前80至100米处设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标志用于明确标注游客所处的位置,以便为应急救助提供指导。凭借游人的绿道和所处区段编号,救助人员能快速地为其定位。

  第四十五条 教育标志用于标注绿道所在地的独特品质或自然与文化特征,作为向普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普及地质、生态环保等知识的载体。

  第四十六条 各种标志牌一般应设置在游客行进方向道路右侧或分隔带上,牌面下缘至地面高度宜为1.8至2.5米。 

  第四十七条 同一地点需设两种以上标志时,可合并安装在一根标志柱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种,标志内容不应矛盾、重复。

  第四十八条 绿道同类标示牌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0米。 

  第四十九条 制作标志牌所采用的原材料应体现环保和节约的精神。同时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2006、《图形符号、安全色与安全标志》GB/T2893-2004、《安全色》GB2893-2008、《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旅游景区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内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条 地形险要的慢行道和水岸边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护栏或防护绿带),以保证游人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 安全护栏设施的高度宜不低于1.05米,在竖向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高于1.2米。 

  第五十二条 防护绿带的宽度宜不小于1.5米,建议乔、灌、草相结合,以保证较好的防护效果。 

  第五十三条 绿道驿站的配建设施,应符合绿道总平面布局要求。

  第五十四条 绿道驿站选址应与已批复的景区总体规划协调,不破坏景区景观。绿道驿站应设置在绿道沿线、交通便捷、地质稳定、地势平坦、便于接入基础设施的地区。

  第五十五条 绿道驿站类型。大型绿道驿站:年服务游客量30万(含)人次以上的驿站。中型绿道驿站:年服务游客量20万至30万(含)人次以上的驿站。小型绿道驿站:年服务游客量10万至20万(含)人次的驿站。简易绿道驿站:年服务游客量小于10万(含)人次的驿站。 

  第五十六条 绿道驿站功能分为必备功能和指导功能。必备功能包括旅游咨询、基本游客服务;指导功能包括旅游住宿、旅游餐饮和其他游客服务。绿道驿站应具备必备功能,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引入指导功能。

  第五十七条 大型绿道驿站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中型大型绿道驿站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小型绿道驿站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简易绿道驿站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 

  第五十八条 绿道驿站建筑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建筑合设,但应拥有独立的单元和出入口。

  第五十九条 绿道驿站建筑应符合绿道主题。

  第六十条 建筑外观(造型、色调、材质等)应突出地方特色,并与所在地域的自然和历史环境相协调。

  第六十一条 绿道驿站应有醒目的标识和名称,建筑物附近200米范围宜设置驿站的引导路标。 

  第六十二条 绿道驿站建筑不能与公共厕所合设时,两处建筑之间应有明确的路标指示,距离不宜超过200米。 

  第六十三条 绿道驿站应包括服务区、办公区和附属区。

  第六十四条 服务区包括咨询处、临时休息处、展示宣传栏和信息查询设备、小卖部(提供食品饮料、书籍和纪念品)及公共厕所。

  第六十五条 服务区建筑面积不应少于绿道驿站建筑面积的60%。 

  第六十六条 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B/T18973-2003中一星级厕所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办公区为工作人员办公、休息和资料储存提供相应的空间。办公区不对外开放,与服务区应相对分离,既有联系又互不干扰。

  第六十八条 附属区应包括室外铺装、绿地和室外设施。

  第六十九条 应配备咨询台和咨询人员,提供绿道景区的全景导览图、游程线路图、宣传资料和活动预告及绿道周边的交通图和游览图。

  第七十条 大型绿道驿站应设置电脑触摸屏和影视设备,介绍景区资料、游览线路、游览活动、天气预报,并提供网络服务,有条件的宜建立网上虚拟景区游览系统。

  第七十一条 大型绿道驿站展示架不得少于3个,展示架所展示的资料应进行分类摆放,有明显的标志或文字。中型绿道驿站展示架不得少于2个,小型绿道驿站展示架不得少于1个,展示架所展示的资料应进行分类摆放,有明显的标志或文字。 

  第七十二条 设立背景墙。在咨询台的背面墙上应设置所在旅游景区或绿道的照片或招贴画,并配合当地旅游活动不断更换。

  第七十三条 区域地图或旅游示意图,可置于室内显著位置或建筑物外墙,保持所展示的图件内容准确,查询方便。

  第七十四条 应设置游客休息区,面积及座椅数量适当,应能够满足高峰期游人的短暂休息需求。

  第七十五条 应提供饮水设施,应提供轮椅、婴儿车、拐杖等辅助代步工具或器械,提供小药箱服务。

  第七十六条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在停车场、出入口、购物场所、厕所、餐饮设施等位置,合理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识的内容、位置与范围,参照GB/T10001标准,如果现有的国家标准没有提供图形符号,可采用国际惯例或自行设计。 

  第七十七条 应采用生态环保技术的材料和设备;宜考虑太阳能设备和循环净水设备;应提供垃圾回收袋,坚持垃圾分类。

  第七十八条 绿道驿站室内外地面应无污水、无污物;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应无污垢、无剥落室内气味应清新、无异味,并设置禁烟标识。

  第七十九条 本标准颁布即日试行,由温州市交通绿道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州市城区绿道系统建设标准(试行)

  根据《温州市绿道网建设实施意见》和《温州市城区绿道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为规范城区绿道建设,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所指的城区绿道指位于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线性绿色开敞空间,通常可依托城区内的带状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街头小游园、防护绿地等设置。

  第二条 城区绿道系统按绿道等级不同,分为城区绿道和社区绿道两大类,城区绿道指连接各行政区的城区骨干绿道,社区绿道指行政区内成网的主要绿道。

  第三条 城区绿道系统通常为慢行道,包括步行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自行车道)或两者混合道。城区绿道一般应有自行车道,社区绿道有条件的也应设自行车道。

  第四条 城区绿道系统建设实行属地负责,由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划要求和相关政策予以审批,并制定相应的城区绿道系统日常管理办法与标准。

  第五条 城区绿道系统建设要按照规划先行、整合资源、协同推进的原则,分步分级实施。应同步完成绿道沿线规划绿地的建设,对涉及绿道网建设的市政工程、“村房两改”项目、违法建筑等要优先安排实施和拆除。

  第六条 城区绿道系统建设要符合通达便捷、因地制宜、低碳林荫的要求,要能串联城区内主要的公园、住区、商业及其他市民主要活动区域,形成结构合理、生态林荫、配套完善的网络状城区绿道系统。

  第七条 城区绿道系统建设要重视与交通绿道、森林绿道的衔接,原则上城区绿道应与交通绿道直接相连。

  第八条 城区绿道系统的慢行道应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慢行道坡度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般纵坡以3%左右为宜。慢行道宽度一般要求自行车道3米左右,步行道1.5米左右。 

  第九条 位于道路沿线的绿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有完善的安全隔离设施,

  第十条 慢行道建设要求林荫覆盖率达到95%以上,慢行道两侧植物景观较丰富的可适当降低要求,一般慢行道两侧至少有一排乔木。 

  第十一条 慢行道两侧或一侧宜采用落叶乔木,满足人们冬季出行的日晒需求。

  第十二条  绿道沿线两侧绿地设计应符合相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应以复层结构的植物群落景观为主,形成层次丰富、季相变化的植物景观。

  第十三条  绿道与机动车道交汇处应注意安全视距,严禁种植遮挡视线的大灌木。

  第十四条  城区绿道系统的配套服务设施可借用城区已建的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照明设施、非机动车停放点、应急保障设施等。要求公厕服务半径250米,社区绿道分类废物回收箱设置间距50至70米,城区绿道分类废物回收箱设置间距100至200米。未达到要求的应适当增设。 

  第十五条 绿道与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要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可采取彩色路面或划定明显的标志线,路面材料鼓励采用生态环保的材料。

  第十六条 城区绿道系统应设置专门的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 本标准颁布即日起试行,由温州市城区绿道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州市森林绿道系统建设标准(试行)

  根据《温州市绿道网建设实施意见》和《温州市森林绿道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为规范森林绿道建设,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 森林绿道是森林公园和森林休闲旅游区连接各景区,沿着溪谷、山脊、风景线路等设立,可供行人或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包括步行道(游步道和登山道)、自行车道或两者混合道。

  第二条 绿道建设要结合森林公园建设的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山路、林道、作业道,按照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分步推进的原则,串联森林公园和森林休闲旅游区主要旅游休闲景点与人文景观。

  第三条 森林绿道要与市域交通绿道或城区绿道相衔接,形成布局合理、衔接有序、连通便捷、配套完善的绿道网体系。

  第四条 森林绿道项目实行属地负责、属地审批,由各县(市、区)按林道政策予以审批。

  第五条 森林绿道除特殊地段外,宽度原则上不少于1.5米,步高最高不超过25厘米。登山道以保持原始风貌为主,不采用硬化路面。游步道应尽量采用石材、木材等环保材料。 

  第六条 要严格保护古树名木、珍稀植物和森林生态环境,在通过古树名木、珍稀植物等重点保护区域应采取架空建设或避让建设。

  第七条  森林绿道应避免与机动车道的交叉,避免人车抢道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 森林绿道要与森林公园游客服务点、森林人家和农家乐相结合,为游客提供休息、餐饮、医疗救护等便民设施。相邻服务点等便民设施不得超过4公里。 

  第九条 森林绿道应设置全市统一的标志标识。标识系统包括:信息标志、引导标志、规章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和教育标志等。标志标识要求明显醒目,布置合理,文字准确规范,直观明了。

  第十条 森林绿道沿线垃圾(桶)、公厕设置合理,公厕引导标识醒目、整洁卫生,垃圾清扫及时。

  第十一条 森林绿道经过森林地段,绿道两旁必须清除5米内的易燃杂草、病害木等,以利于森林防火和病虫防治。森林绿道经过无林地中宜林地段,一律规划营造10米宽的生物防火林带。 

  第十二条 地形险要的森林绿道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挡土墙、防护网、护栏或防护绿带),以保证游人的安全。栈道类、索桥类要严格按工程安全标准施工,限人数通行。恶劣天气要及时关闭。

  第十三条 溪水、河水岸边森林绿道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护栏或防护绿带),以保证游人的安全。溪水中町步类森林绿道要严格按工程安全标准施工,限人数通行。恶劣天气要及时关闭。

  第十四条 安全护拦设施的高度宜不低于1.05米,在竖向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高于1.2米。在险坡滑坡地段建防护绿带的宽度宜不小于1.5米,建议乔、灌、草相结合,以保证较好的防护效果。 

  第十五条 森林绿道沿线应设置观景平台、亭、廊,要求通视良好,进出便捷,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森林绿道建设要尽可能避开高压输电线路,铁路、高速公路,若要通过必须设置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本标准颁布即日试行,由温州市森林绿道办公室解释。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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