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市府办文件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中介机构选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2-01198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函〔2012〕2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2-04-28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中介机构选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中介机构选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和招标代理从业行为,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乐政发〔20122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选择和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招标人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自行选定代理机构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安排项目进入招标程序。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管办)负责对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会员库(以下简称会员库)实行考核管理, 建立会员库电子化管理平台,设立抽取点。 

  第四条  代理机构选择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格不足500万元的项目,实行政府自行组织招标,由招标人委托市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机构,并由市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作为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依据;咨询类服务工作,由招标人或者市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实施,咨询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招标人在会员库中先选择一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再从中随机抽取,选择的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少于5家。  

  (三)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在会员库中随机抽取代理机构。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市资管办同意,也可以采用先选择后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代理机构。 

  (四)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可以在会员库中直接指定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 

  招标人应当选取一家代理机构作为当选代理机构,同时按照前款规定另外选取一家为备选代理机构。 

  第五条 代理机构按照下列程序选定: 

  (一)招标人向市资管办提出选择代理机构的申请,并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者“乐清市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会员库电子化管理平台”上发布选取公告(公告时间至少1个工作日),公告应当说明项目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额、参选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委托代理的内容、服务费取费标准、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的截止时间以及随机抽取代理机构的时间、地点。采用先选择后随机方式抽取代理机构的,还应当在选取公告中明确参与随机抽取的代理机构数量。  

  (二)会员库内符合条件并拟参加选取的代理机构向市资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市资管办审核后,将名单提交给招标人。  

  (三)招标人在市资管办公开随机抽取代理机构。采用先选择后随机方式抽取代理机构,且审核通过的代理机构数量多于选取公告中规定的参与随机抽取数量的,招标人可以按照选取公告的规定,先选择参与随机抽取的代理机构,同时告知未被选择的代理机构后进行公开随机抽取;提出书面申请的代理机构等于或者少于选取公告规定参与随机抽取数量的,由招标人直接公开随机抽取。 

  (四)招标人应当2个工作日内向当选的代理机构发出当选通知书,并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当选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定是否接受其委托。当选代理机构不接受委托的,由备选代理机构递补。备选代理机构不接受委托的,按照原抽取方式,从已提出书面申请的其他代理机构或者参与随机抽取的其他代理机构中重新抽取。招标人应当将代理机构选择情况书面报告市资管办。 

  第六条  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以在选定代理机构后的一年内,多次委托其办理招标事项,不再重新选择。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当选代理机构不接受委托的,该代理机构不得进入本季度新项目代理的选择;年度内两次出现无故不接受委托情形的,不得进入下一年度项目代理的选择。 

  第八条 市资管办应当严格按照《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乐委发〔201196号)的规定对代理机构进行年度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为C级的代理机构,由市资管办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参加选择资格。 

  第九条 市资管办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考核,每季度公布一次考核排名。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向市资管办提交《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作为市资管办对代理机构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考核排名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作为市资管办审核代理机构是否允许参加抽取的主要依据。对考核排名倒数前二位或者考核总分75分以下或者同一季度内二次被招标人评价为不满意的代理机构,从公布之日起暂停其资质范围内五个项目的参加选择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项目 招标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425日印发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