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买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关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买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买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买工作,根据《温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发〔2011〕2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意见》(温政发〔2011〕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源情况 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坐落于中心区D-a地块(晨曦路北边),共619套。其中,一期219套,每套建筑面积125平方米左右;二期400套,每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 二、申请受理的对象 本期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受理对象为乐成街道、城南街道、城东街道、盐盆街道范围内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 三、申购条件 申请人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截至011年12月31日,申请人必须为已婚或者离异满3周年或者丧偶,且具有我市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周年或者满1周年但已在我市范围内工作满5周年(含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属);或者年满35周岁具有我市常住城镇居民户籍的未婚人员。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实际拥有的私有住房(含无产权证的住房)、预购的商品住房或者正在建设的私有住房均计入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截至2011年12月31日,出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未满3周年的私有住房也计入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8倍,即62006元。 根据《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规定,对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的申请家庭,给予优先解决。对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温州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三八红旗手和乐清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乐清市优秀青年专业人才的申请家庭,给予优先解决。 四、不予申请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申请受理: (一)家庭中拥有非住宅的或者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以出卖、赠与等方式转移非住宅未满1周年的。 (二)虽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但其依法可以继承,且继承手续办理后,现住房面积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 (三)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 (四)已经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或者房改政策的(包括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联建房、购买集资代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安居房、批地建房、已经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正在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等)。 五、销售价格 中心区D-a地块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康居工程指挥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成本、税费、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由市发改局发文。原则上测定的价格比周边或者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15%。 六、申请购买实施步骤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乐清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准表》(一式一份); 2.申请报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未婚证明等婚姻状况证明; 6.收入证明材料; 7.现住房产证明材料,租住私房、承租公房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借住的需提供借住证明,自有私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有无租住、占住公房的证明; 8.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申请所在地或者在异地工作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住房部门出具的住房和房改情况证明; 9.工作已满5周年的证明材料,以社保证明为准; 10.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和温州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三八红旗手、乐清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乐清市优秀青年专业人才须提供相关证明和证书材料;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进行核对后,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辖区街道办事处。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社区上报的材料及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住房、财产、婚姻、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经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工作单位、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三)审核。市住房保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收入状况的审核工作,市住建局负责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工作。市住房保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经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四)核准。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委员会核准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买对象,并予以备案,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工作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 (五)资格确定。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买对象少于房源的,直接发给准购证;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买对象多于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公开摇号,中号家庭发给准购证,其中对已经备案的符合《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规定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和温州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三八红旗手、乐清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乐清市优秀青年专业人才申请家庭直接发给准购证。 (六)公开定位。乐清市康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组织已取得准购证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定位。 (七)签订合同。申请家庭定位后,乐清市康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之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核准为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对象的申请家庭,若不按时参加资格确定、不按时参加公开定位、不按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不按时交纳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且租住或者占住公有住房的家庭,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办理退租手续和腾退公有住房,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四)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办理限价商品住房产权时,应当在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五)本期限价商品住房不能转让,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的,只能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含地下车位)。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年限在10年以内的,按照原价格每年折旧0.8%进行回购;超过10年的,按照原价格每年折旧0.5%进行回购。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以上内容在购房合同中予以约定。 八、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有关中心区D-a地块限价商品住房的处理意见与本实施方案不符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二)其他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可参照本方案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商品住房△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有关镇人民政府。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6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