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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双回输电线路工程(乐清段)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2-01138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函〔2012〕4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2-06-30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玉环变~乐清变500千伏双回输电线路工程(乐清段)政策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玉环变~乐清变500千伏双回输电线路工程(乐清段)政策处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玉环变~乐清变500千伏双回输电线路工程(乐清段)建设政策处理工作,切实保护沿线村庄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电网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赔(补)偿实施指导意见》(浙电基〔20091341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处理范围 

  玉环变~乐清变500千伏双回输电线路(乐清段)自位于大乌山岛的12#塔起至500千伏乐清变电所围墙外63#终端塔止,乐清段线路全长23.3公里。在该高压架空线路工程塔基占地和线路走廊范围内所涉及的林木和青苗、坟墓迁移以及房屋拆迁安置、施工临时建(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占地、500千伏线路安全控制距离范围内的石矿和爆炸物危险点等障碍物的关停和拆迁等一切有关的政策处理均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政策处理标准 

  (一)塔基占地、施工临时用地补偿 

  1.补偿范围:根据《浙江电网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赔(补)偿实施指导意见》(浙电基〔20091341号)规定,因输电线路杆、塔基等永久性设施占地面积不大,不作征地处理,只作损失补偿。杆塔占用地一次性经济补偿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杆塔占用地按基础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补偿面积(方形基础按四边形计算面积,圆形基础按圆形计算面积);基础开挖用地按基础占地范围以外实际开挖计算补偿面积;施工临时用地按施工机具堆放、材料堆放等施工实际需求计算补偿面积。 

  2)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补偿标准按塔基占地补偿标准)。 

  2.补偿标准: 

  1)塔基占地平地按12.6万元/亩补偿,山地按6.3万元/亩补偿。 

  2)施工临时用地及场地清理按0.5万元/亩补偿,基础开挖用地按2/亩补偿。 

  (二)线路走廊房屋拆迁补偿 

  按照《11075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第15.4条之规定:“500kV及以上电压的输电线路不应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输电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8.5米;在无风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的要求进行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个人住宅拆迁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或者迁建补偿安置两种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给予补偿,同时不再另行安排建房用地。 

  2选择迁建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按评估价给予补偿,房屋占地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多间房屋拆建的,合并计算,下同),不安置地基,只给予经济补偿,房屋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及以上的按下列标准安排建房用地: 

  25平方米及以上不足71平方米的,安置地基1间; 

  71平方米及以上不足116平方米的,安置地基2间; 

  116平方米及以上不足161平方米的,安置地基3间; 

  161平方米及以上的,安置地基4间。 

  安置建房用地按照每间45平方米左右的标准,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选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住建局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逐户审核落实。若条件允许,采取迁建安置方式的对象要求联合建设公寓式住宅的,可根据已经确权的房屋占地面积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计算建筑面积,在迁建安置地块内,依据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审批后逐户逐套审核落实。 

  安置建房用地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的差额部分(公寓式住宅依返算面积比照),按照安置地块(包括代征部分)取得的成本(包括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报批中涉及的相关规费等)分摊计算据实收取或者补足。 

  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与附属物不予补偿。 

  2.政策处理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手续予以确权的除外)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产权调换,按其重置价(经评估确定)的60%予以补偿。 

  3.村集体办公房、生产场所(含祠堂、庙宇、小砖窑、养殖场)等非住宅类建筑和设施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4.已取得土地合法手续未建的宅基地,可予以宅基地置换。 

  5.旧房拆迁后宅基地清理费,按0.5万元/间计。 

  6.拆迁安置新宅基地三通一平费,按5万元/亩计。 

  (三)临时安置、搬迁补助 

  被拆迁房屋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其临时安置费,按其被拆迁房屋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24个月予以补偿;搬迁补助费每户以搬出迁入二次计补助3200元。 

  (四)石矿及其他爆炸危险设施的关停(搬迁)补偿 

  在高压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尚在开采许可证期限内的石矿,应当予以关停(搬迁),并经评估后予以补偿。其他爆炸危险设施也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五)线路走廊青苗、林木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 

  线路走廊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和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附件标准给予补偿。附件规定以外的其它青苗、林木及地上附着物或者同类别情形特殊的,可按实际情况或者经有关部门评估后给予补偿。上述补偿费已包含移载、砍伐及搬运费用。无青苗种植的或者政策处理范围公布后抢种的林木、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三线迁移补偿 

  电力、通讯、广电、给排水等管线和设施的迁移,给予成本价补偿。若提高线路管线迁移建设标准,其增加部分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自行负担。 

  三、政策处理方法和要求 

  (一)在乐清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乐清市供电局代表乐清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工程政策处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包括不限于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代为签订有关协议,并对本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责任单位的沿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相关当事人签订的有关协议的见证确认。市供电局的主要职责为:把握政策,统筹计划,规范程序,靠前指挥,服务一线,落实资金,督导管理。 

  (二)政策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处理。 

  (三)本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政策处理责任单位,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辖区内政策处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沿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工作计划部署,负责本辖区内的各项政策处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按期完成政策处理任务,保证工程按期投运。 

  (四)政策处理工作内容:市供电局确定政策处理范围,其中包括塔基占地、青苗、房屋拆迁安置、附着物(障碍物)清理等;办理有关拆迁审批手续,制定政策处理工作计划,落实补偿经费并按时拨付,监督检查补偿费用到村到户,同时做好政策处理补偿范围内补偿户协议书签订的见证等工作,全力配合沿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沿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建专门的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做好宣传动员、调查摸底、产权确认、面积丈量、补偿数量清点、登记入册、评估、协议签订、拆迁安置地块落实等工作。 

  (五)市发改、住建、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海事处、风景旅游管理、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做好服务,并配合市供电局与沿线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各项相关工作。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水、电、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的迁移,各主管部门要按市供电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力量如期完成迁移任务。市公安机关要做好工程建设所需的炸药审批服务工作,并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新闻舆论的宣传工作。 

  (六)政策处理经费由市供电局对涉及的相关补偿费用按照本实施细则标准计算后,与沿线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总额包干,并提取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补偿总额的1.3%金额,按政策处理工作进度,拨付给沿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开展政策处理工作的费用,结余归己,超支不补。市供电局代表市政府与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政策处理包干协议书。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专人补贴在政策处理包干费用中按有关规定列支发放。市供电局提取政策处理补贴总额的0.7%金额作为奖励经费,对通过考核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奖励。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基建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审计。 

  (七)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充分认识该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从长远利益出发,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政策处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扰、阻碍和破坏。对一些单位或个人提出无理要求的,当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及村级组织要做好教育工作。对个别敲诈勒索、阻碍工程施工的,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青苗、林木及地面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 件 

  青苗、林木及地面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品种(类别)名称 

生长期(现状)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稻、麦 

生产期内 

/ 

800 

含番薯、花生、芝麻、玉米、大豆等品种 

药用作物 

  

/ 

1500 

石斛等附加值高的药用作物可以评估确定 

其他经济作物(一年生) 

生产期内 

/ 

1500 

含瓜类、甘蔗、吊瓜等 

毛竹 

生产期内 

/ 

1500-3000 

含食用竹类 

鱼塘 

淡水养殖 

/ 

800 

饲养高价值水产类可以评估确定 

标准鱼塘 

淡水养殖 

/ 

3000 

饲养高价值水产类可以评估确定 

水果、蔬菜农业设施 

高度2以上钢结构棚 

/ 

10000-12000 

含食用菌,棚内种植作物包含在内 

高度2以上毛竹+水泥结构棚 

/ 

5000-7000 

喷、滴灌设施 

/ 

1500-3000 

不含种植作物在内 

柑橘园 

盛产期(大) 

/ 

9000-13000 

柑橘标准:55-100/亩;另外桃、梨标准:35-55/亩,葡萄标准:70-120/亩的,按柑橘补偿标准执行;其他果园酌情参照处理。 

衰退期(中) 

/ 

7000-9000 

未投产期(小) 

/ 

3000-5000 

杨梅园 

盛产期(大) 

/ 

13000-15000 

杨梅标准:30-35/ 

衰退期(中) 

/ 

8000-12000 

未投产期(小) 

/ 

1500-5000 

林木 

树龄15年以上 

/ 

2500-4000 

在标准幅度内依据林木品种不同来合理确定,如杉树、樟树类可向高标准靠,松树、杂树类相应降低标准;零星树木可按乐政发〔201137号文件执行。 

树龄5-14 

/ 

1500-2500 

树龄4年以下 

/ 

1000-1500 

水泥地 

  

/平方米 

60 

  

石埂 

  

/立方米 

60 

  

三面光渠道 

  

/ 

100 

内径宽度以1为标准,按规格不同,每10公分增减3元。 

U型槽 

  

/ 

50 

内径宽度以0.6为标准,按规格不同,每10公分增减3元。 

农用低压电杆 

  

/ 

300 

  

粪坑 

  

/ 

100 

  

机耕路 

  

/ 

80 

2.5以上 

水井 

  

/立方米 

100 

机埠按实际投入成本折算 

坟墓 

坟墓迁移每穴补偿3000元,包括安置和迁移费(迁移费每穴补1000元)在内,注:1.无主坟以实物安置的方式统一集中安置;2.所有需迁移的坟墓,必须按规定迁移到公墓中。 


  主题词:能源 电力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6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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