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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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2年度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起草过程中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草案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列为一类项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草工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提前向市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列为二类项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在条件成熟后,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列入201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类制定计划或者直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对未列入本计划的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因特殊情况亟需制定的,须经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批准,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审核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核的函; (二)草案及起草说明各5份(附电子文本); (三)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对草案内容的法律审核意见(法律审核意见格式参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参考文书格式》(浙府法发〔2011〕88号));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参照其他城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等。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完成情况列入市政府201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对未按规定完成计划项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2012年度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附 件 2012年度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一类项目(19个) 1.《乐清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2012年9月前报送草案); 2.《乐清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12月前报送草案); 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6月前报送草案); 4.《乐清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9月前报送草案); 5.《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责任单位:市发改局,2012年6月前报送草案); 6.《乐清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责任单位:市卫生局,2012年6月前报送草案); 7.《乐清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2012年6月前报送草案); 8.《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社团社工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意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2012年7月前报送草案); 9.《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新社区管理服务体制的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2012年10月前报送草案); 10.《乐清市西门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2012年6月前报送草案); 11.《乐清市乐琯运河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2012年6月前报送草案); 12.《乐清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2012年6月前报送草案); 13.《乐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2012年11月前报送草案); 14.《乐清市城市污水设施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2012年7月前报送草案); 15.《乐清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审管办,2012年6月前报送草案); 16.《乐清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审管办,2012年6月前报送草案); 17.《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乐商回归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责任单位:市审管办,2012年6月前报送草案); 18.《乐清市鼓励市场主体创业及个体户转型升级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012年6月前报送草案); 19.《乐清市工业企业效益激励、节能减排和技术改造奖励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经信局,2012年6月前报送草案)。 二、二类项目(2个) 1.《乐清市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乐清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
主题词:行政事务 文件 制定△ 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日印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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