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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退二进三”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2-01151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2〕4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2-08-29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退二进三”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2821 

  乐清市“退二进三”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二进三”,是指将已经不适应城市规划要求的工业用地转变为第三产业用地。 

  本办法所称第三产业,是指商业、娱乐、宾馆、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行业,但不包括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行业。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实施“退二进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退二进三”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企业实施“退二进三”,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由政府收购后组织公开出让;  

  (三)利用原建筑物临时从事第三产业经营。 

  “退二进三”地块占地面积三亩以下的,企业只能选择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 申请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第三产业发展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地块规划用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符合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 

  企业实施“退二进三”应当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企业选择“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政府收购后组织公开出让”方式实施“退二进三”的,应当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宗地图;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文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证明材料; 

  (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企业章程;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宗地情况、现状建筑与使用情况、规划条件、财产共有情况; 

  (二)改变功能后的具体用途和经营项目; 

  (三)建筑物使用方案(是否对原建筑物进行拆建等); 

  (四)“退二进三”的方式选择。 

  第八条  企业选择“利用原建筑物临时从事第三产业经营”方式实施“退二进三”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企业章程;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或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国土资源、消防等有关部门,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经会审决定不予受理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或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决定;经会审决定予以受理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或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书面受理决定。  

  第十条 在满足日照、消防、交通、停车、绿地等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退二进三”项目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但最高不能超过4.8;建筑密度上限可至45% 

  第十一条 企业选择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改变用地功能规划许可和用地红线规划条件,确定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并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原土地使用权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企业选择补交土地出让金,且利用原建筑物,将原批准工业用地整体功能改为第三产业用地的,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改变用地功能规划许可和用地红线规划条件时,应当征求消防、环保、质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原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选择由政府收购后组织公开出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分别委托中介机构对地价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并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与企业协商确定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和房产变更登记后,组织公开出让。原企业的人员安置、债务处理等工作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企业选择不改变用地功能,利用原建筑物临时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征得消防、环保、特殊行业主管部门、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原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的同意,并在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使用年限收取土地收益金后(不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工商、消防、卫生、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凭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规划许可手续和土地收益金发票给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具体年限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第三产业项目的投资周期确定。临时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但每次延续期不得超过2年。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规定,经评估后予以收取。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金或者收益金按照第三产业分类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从事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公益性第三产业经营活动的,用地性质不予改变,其土地收益金5年内免收,5年后按10%逐年收取。 

  (二)从事“创意、创新、创业”等现代生产性第三产业经营活动的,5年内用地性质不予改变,免收土地收益金。5年后,改变用地性质的,其土地出让金按30%收取;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其土地收益金每年按30%收取。 

  (三)从事专业市场、现代物流、大型商场和高档宾馆等第三产业经营活动,并改变用地性质的,其土地出让金按50%收取;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其土地收益金每年按50%收取。但是,从事五星级以上高档宾馆(地上建筑面积在35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活动,并改变用地性质的,其土地出让金按30%收取。  

  (四)从事楼宇经济、零售等第三产业经营活动并改变用地性质的,其土地出让金按70%收取;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其土地收益金每年按70%收取。但是,从事楼宇经济,且地上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并改变用地性质的,其土地出让金按50%收取;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其土地收益金每年按50%收取。 

  从事餐饮、维修等限制类第三产业经营的,其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金全额收取。  

  第十六条  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规划许可不作为办理变更房屋产权和土地变更登记的依据。临时改变用途的建筑物,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仍按原建筑物用途、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予以补偿,已收缴的土地收益金按剩余年限退还,有关规费不予退回。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办理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规划许可前,要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就前款规定内容予以约定。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管。 

  第十八条  原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或者第三产业中因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永久性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68日发布的《乐清市“退二进三”暂行办法》(乐政发〔201030号)、20101215日发布的《乐清市“退二进三”工作规程》(乐政发〔201065号)、2011217日发布的《乐清市“退二进三”土地出让金补缴方案》(乐政办函〔20119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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