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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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1日 乐清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1〕3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1〕13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由市审管办召集,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分别由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园林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申请联合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基本按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筑物无明显移位,配套工程基本完成,建筑面积和高度误差符合相关规定;其中工业企业厂房在不影响使用和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外墙涂料、电梯安装、部分不急用楼层地面、绿化等零星配套工程暂时甩项。 (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对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和甩项内容予以确认,并已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消防、人防、气象等专项验收符合要求,设施已落实,相应检测合格。 (四)环保设施符合预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工程主体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向环保部门申请预验收,并取得认可文件;正式验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房建类建设工程申请联合验收应当提交以下初验材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联合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出具的主体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和验收小组成员名单; (三)经市住建局确认的总平面图;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本及其批复文件; (六)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供绿化面积测量报告; (七)防雷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八)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九)市住建局质监站出具的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 (十)人防工程还需提供人防地下室平时、战时平面竣工图和人防工程质监报告; (十一)燃气工程还需提交燃气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管道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出具的质量认可证明; (十二)消防专项验收工程还需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消防竣工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消防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其它工程类项目按要求从简提交初验材料。 第六条 联合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登记。要求联合验收的建设单位向市审管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二)项目受理。市审管办在收到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与牵头部门进行会商。对不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由牵头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基本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由市审管办召集、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合验收条件审查会,集中确认验收条件;经审查,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由牵头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尚不完全具备验收条件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主动帮助建设单位达到验收条件要求。 (三)现场验收。现场验收由市审管办召集,牵头部门组织。参加验收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代表本部门签署验收意见;验收未能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强制性整改意见。确实不能当场出具验收意见的,经牵头部门同意后,参加验收的职能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牵头部门要及时对各参加验收的职能部门反馈的验收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联合验收纪要。 建设工程有2个以上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完成整改后向牵头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牵头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验,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复验意见。 建设工程仅有1个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该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验,并当场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署复验意见。 (四)出具验收手续。验收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相关材料,市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在审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市住建局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 通过联合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市住建局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八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职能部门出具强制性整改意见的,必须注明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规范条文,并主动帮助建设单位做好整改。未出具强制性整改意见的,视为验收通过。建议性整改意见不得作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要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初次验收的整改意见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复验仅对初次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到位进行确认,相关部门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意见。 第九条 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应当参加联合验收的职能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联合验收意见的,视为超时默许验收通过;未按规定派员参加联合验收条件审查会的,视为已确认验收条件;未按规定派员参加现场验收的,视为缺席默认验收通过。由市监察局开具督办函,建设单位凭督办函办理下阶段的有关审批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的验收事项不得补验,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和缺席部门承担。 第十条 在联合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局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参加联合验收而自行组织专项验收的; (二)擅自增加竣工验收条件或者申报材料的; (三)擅自提高验收标准的; (四)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验收意见的; (五)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 (六)阻挠或者抵制联合验收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7月2日发布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对工业企业建设工程实行联合竣工验收意见的通知》(乐政办函〔2008〕31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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