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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2-01156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函〔2012〕86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2-09-13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2912 

  乐清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个人建房审批程序,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居)民新建、重建和扩建住宅。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我市个人建房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我市个人建房用地进行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我市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个人建房必须坚持规划先行、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第五条  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尽量规划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个人建房用地禁止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 

  第六条 凡新建、重建和扩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集聚等形式,保障农村个人建房用地。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严格履行自治组织职责,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认真做好个人建房用地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切实管理好村级集体土地。 

  第九条 鼓励个人建房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二章 建房条件 

  第十条 确无宅基地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建房用地,但户主年龄超过60周岁的,原则上由子女申请建房用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也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一)已达法定婚龄,确需分户建房,因户籍制度不能分户的,视为分户; 

  (二)原有住宅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需要拆建、扩建或者新建的; 

  (三)夫妻离婚超过三年,一方住房困难或者无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无住房,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或者其他福利分房待遇的下列非农业户口人员,也可以在原籍地申请建房用地 

  (一)经批准回乡落户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退伍军人; 

  (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 

  (三)烈士家属; 

  (四)自理口粮、蓝印户口的居民; 

  (五)因征地、户籍制度改革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前款规定的人员的建房申请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建房户人口按照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但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也计入申请建房户人口: 

  (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不含已转业干部)、在校学生和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二)申请人父母仅有一个子女的,父母按实际人口计算;有多个子女的,父母可以按1人计算; 

  (三)非农业户口且户籍在本市的配偶和子女; 

  (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 

  (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可以按2人计算。 

  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人员必须是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或者其他福利分房待遇的人员。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建房户人口: 

  (一)已批准建房用地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册中非本户直系亲属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 

  第十四条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根据申请建房户的人口和使用土地情况确定。兴建单间式住宅的,宅基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人口6人及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二)人口4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9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人口3人及3人以下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面积与扩建或者新建宅基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 申请易地建房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和新建宅基地面积之和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申请人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个人建房用地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户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 

  (三)市国土资源局基层管理所(分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 

  (五)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并由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个人建房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乐清市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及市住建局公示图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以及父母户口册; 

  (四)原有住房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无住房证明材料; 

  (五)涉及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涉及离婚的,提供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未再婚证明等材料; 

  (七)涉及拆除或者收回原有住宅的,提供《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个人建房用地的审批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严格审查,复印件要与原件认真核对,并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同时实行“三到场”制度,在受理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建房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在用地批准后,到实地定点丈量打桩放样,并实行挂牌施工;在住宅建成后,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涉及易地拆建的,原有住房是否拆除完毕。 

  市国土资源局调查申请建房户现有住房时,应当对我市范围内以继承、购买、交换、赠与、批准等方式取得的已登记确权的房屋和未登记确权的房屋进行全面调查。 

  第十九条 申请建房户在向市住建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预审。建房用地经预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住建局出具工作联系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原有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建房用地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调剂住房除外);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分户并申请建房用地的; 

  (四)析产前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户主或者家庭成员再申请建房用地的; 

  (五)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或者其它福利分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在原土地使用权证确权的土地使用面积范围内建设的,可以原拆原建,但用地面积最高不能超过140平方米。 

  宗地四至有部分移位,形状、朝向变化,在保持用地面积、土地性质不变并且符合规划控制的,视为原拆原建。  

  第二十二条 涉及分家析产的,在申请建房用地时应当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客观原因造成一时无法办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调查确认,在土地登记卡后续管理中予以标注。 

  分家析产应当合理,并保障父母、老人的住房需求,不得通过不合理分家析产转移财产再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  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居住需求,本村村民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调剂宅基地使用权,但是调入方调入的宅基地面积与原有宅基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调出方可以在规定面积标准内再申请宅基地。 

  调剂宅基地由调剂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宅基地调剂导致土地权利人发生变更的,调剂双方当事人应当凭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寓式住宅 

  第二十四条   我市市区、柳市镇、虹桥镇、北白象镇等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应当兴建公寓式住宅。 

  第二十五条  公寓式住宅项目由建房户共同进行申报。 

  市住建局根据建房户的申请,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建筑层高、层数、高度、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各套型建筑面积和建筑间距等要求,下同)。 

  市国土资源局对建房户进行建房资格条件审核,并会同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足额确定建房户,核定建房户名单以及套数后,予以公示并出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联系单。涉及使用农用地的,还须办理相应的农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征收手续。 

  建房户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依次申请办理土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建造公寓式住宅的,其住宅面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一)按照小户为一套,中户、大户为二套计算; 

  (二)按照可报批单间式住宅占地面积的3倍计算; 

  (三)按照原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的1倍计算。 

  以上三种方式,建房户可任选一种。对于原已有住房,未达到单间式大、中、小户的最高面积标准的,现申请公寓式住宅,可结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方式分别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寓式住宅的套型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60平方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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