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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总部经济园企业进驻规定(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2-01157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2〕46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2-09-13
  • 有效性:
  • 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总部经济园企业进驻规定(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2日

  乐清市总部经济园企业进驻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总部经济园的集聚功能,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总部经济园一期企业进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者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一般有下属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总部就是控股公司或者总公司。乐清市内企业应有市域外的控股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总部企业统一汇总纳税。

  第四条 总部企业分为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四类企业,其中现代服务业包括旅游业、信息服务业、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房地产业和金融服务业等八类企业。

  第五条 市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经办)具体负责我市总部经济园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总部经济园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进驻的市内企业和异地回归(引进)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导向和下列条件之一:

  (一)农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二)工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800万元;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200万元,且资质在二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资质在二级以上;

  (四)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400万元;

  (五)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六)住宿和餐饮、批发零售贸易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400万元;

  (七)设计、监理、咨询、检测、勘察等技术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八)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资质在二级以上;

  (九)外贸企业近三年度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乐清市上年度地税纳税百强企业、国税纳税百强企业和上年度缴纳税款超过300万元的异地回归(引进)企业,优先安排。

  对于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企业,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进驻企业的楼层面积安排与纳税额挂钩。进驻企业的纳税额包括在异地缴纳的和在乐清缴纳的税款(包含出口免抵退税额)。

  第八条 每家企业只能在总部经济园中的一幢大楼进驻,安排面积不少于半个楼层。

  第九条 市总经办、市招商局和乐清乐成中心城区管委会发布招商公告。招商公告包含园区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基本条件、产权转让价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 企业进驻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在招商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原件查验);

  4.下属的控股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6.其它相关的证件、证书和证明文件。

  (二)资格初审。市招商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筛选出符合基本条件的名单。

  (三)纳税认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申请企业的纳税额进行认定。

  (四)企业排序。市经信局分产业类别,根据纳税额以及按从市外汇总到我市纳税额占上年度纳税额比重进行排序,并对企业进驻面积提出初步意见。排序名单和初步意见报市总经办研究。

  (五)企业确定。乐清乐成中心城区管委会考虑园区产业布局和企业排序等因素,提出拟进驻企业的面积、楼层初步方案,报市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方案后,将拟进驻企业名单在《乐清日报》和乐清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签订进驻协议书。经公示无异议的,乐清乐成中心城区管委会与进驻企业签订进驻协议书。进驻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进驻企业不得改变房屋的约定使用功能及用途;

  2.进驻企业承诺每年缴纳税收不低于800元/平方米(其中市内企业从市外汇总到我市缴纳的税收不低于480元/平方米),承诺期限为五年;

  3.进驻企业自签订进驻协议六个月后开始缴纳履约保证金(500元/平方米),履约保证金按年度缴纳,并专户管理。进驻企业如连续五年完成上交税额承诺,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在五年内任一年度,企业未完成上交税额承诺部分,于次年6月底前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同时企业须补足下一年度履约保证金;

  4.进驻企业取得产权证后,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五年后若进行转让的,经市总经办同意,可以转让给符合进驻基本条件的企业;

  5.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除房地产企业外的总部企业,自进驻之日起5年内,以从市外汇总到我市缴纳税收800元/平方米/年为基数,前3年按其从市外汇总到我市缴纳税收超过标准部分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从市外汇总到我市缴纳税收超过标准部分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市工商局负责对异地回归企业的股份比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对进驻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申请进驻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取消进驻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进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安装厨房设施,不得使用污染、影响环境的办公用具和设施,不得变相买卖、谋取利益。一经发现,所涉及的企业按进驻成交价无条件退出处理。

  第十六条 进驻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取消其各类先进参评资格,并纳入企业失信信息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市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印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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