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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3- 11- 12 16 : 29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乐清市2013年度计划第六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浙土字A〔2013〕-0285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乐清市2013年7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299-1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299-2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294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64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46-1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46-2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303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62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65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69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256-1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256-2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255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62-1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62-2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192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232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90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22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84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86-1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86-2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151-1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151-2-2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144号地块。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机关团体、工业、公共设施、商服、住宅、商住、科教、公路、宗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城南街道石马北村建设用地0.0098公顷;柳市镇峡门村未利用地0.1421公顷,横带桥东岸村耕地0.6667公顷;虹桥镇河深桥村耕地3.300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338公顷,瑶南村耕地0.8187公顷、交通用地0.1385公顷、建设用地0.0394公顷,仙垟赵村耕地0.983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85公顷,仙垟陈村耕地1.6067公顷、交通用地0.083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308公顷、建设用地0.1153公顷,长山后村耕地0.729公顷、交通用地0.057公顷;淡溪镇潭头村耕地0.0794公顷、建设用地0.9297公顷,桥外村建设用地0.4305公顷;芙蓉镇兰屿浦村建设用地0.1759公顷,下街村建设用地0.1667公顷,前垟村园地0.1207公顷;白石街道下阮村耕地0.0759公顷;石帆街道西洙村耕地1.9496公顷、交通用地0.039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06公顷;大荆镇田岙村耕地0.9516公顷、林地0.6912公顷、交通用地0.0239公顷;雁荡镇楼村耕地0.0424公顷、园地0.0473公顷;北白象镇白塔王村建设用地1.3249公顷,后西岑村耕地8.6244公顷、交通用地0.312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25公顷,前西岑村耕地1.3968公顷、交通用地0.019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627公顷,三重炉村耕地0.9351公顷、交通用地0.020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17公顷、建设用地0.0028公顷。(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有关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补贴制度、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等办法予以解决。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到市征地事务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联系电话:62571340。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者,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办理变更、收回或者注销等手续;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新造的设施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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