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市府办文件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3-01376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函〔2013〕85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11-25
  • 有效性:
  • 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乐清市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

  乐清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程序,提高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科学、安全、快速、有效,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温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清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高效。

  (2)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综合协调。

  (3)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联防联救。

  (4)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有效保障。

  (5)坚持军地联动,区域联动,协同应对。

  1.5 灾害分级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消防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消防工作,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雁荡山管委会和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粮食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市政园林局、乐清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旅游局(中雁管委会)、市气象局、电信乐清分公司、市供电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武警中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即市森林消防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日常工作。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理机构、国有林场和有关单位设立相应的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1)雁荡山管委会:做好雁荡山风景区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2)市人武部:根据市森林消防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协调部队增援扑救行动。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森林火灾和扑火救灾信息的新闻报道工作。

  (4)市发改局(粮食局):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消防体系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参与有关森林消防项目政府投资计划安排,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立项管理工作。

  (5)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森林消防宣传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指导事发地教育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及时组织师生紧急转移,并确保人身安全。

  (6)市科技局:支持森林消防及火灾扑救等科技项目的立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7)市公安局:组织城市消防部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必要时派出警务力量协助或实施消防灭火。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侵害森林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8)市监察局:负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处置森林火灾事故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9)市民政局:负责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实施;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负责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

  (10)市财政局:落实物资储备经费和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11)市住建局:根据灭火工作需要和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要求,协助园林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的紧急运送;负责通知协调收费站营运单位开放绿色通道,快速放行扑火救灾车辆,以利于扑火救灾物资和增援人员运送到位。

  (13)市水利局:根据灭火工作需要和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要求,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市管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森林消防工作。

  (14)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森林消防日常工作;组织林业系统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综合管理、信息通信、物资保障的建设;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做好农耕季节的野外用火安全。

  (15)市卫生局:负责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工作。

  (16)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林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用火,参与涉及工矿企业生产安全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17)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做好城市管理职责范围内城市公园等园林景点的森林消防工作。

  (18)乐清日报社:负责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的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火救灾的宣传报道。

  (19)市广播电视台:负责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的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火救灾的宣传报道;播报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等工作。

  (20)市旅游局(中雁管委会):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做好A级旅游景区森林火灾发生时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做好中雁荡山风景区的森林消防工作。

  (21)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的发布工作。

  (22)电信乐清分公司:负责协调森林消防所需的基础通讯设施建设,保障电信通信网络畅通,为及时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提供服务。

  (23)市供电局:负责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输电线路的防火措施,并定期检查;指导参与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4)市公安消防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官兵对可能由于森林火灾造成森林周边建筑物或重要设施威胁的预防工作,并根据市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安排,做好重点林区的火灾扑救工作。

  (25)市武警中队: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支援扑火救灾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森林消防组织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适当位置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由当地指挥机构总指挥任扑火前指指挥,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森林消防办公室。市森林消防办公室根据火情动态,按预案规定逐级报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消防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

  跨镇(街道)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指挥,市森林消防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

  2.3 专家组

  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必要时参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林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红色预警代表极度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五级;橙色预警代表高度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黄色预警代表较高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蓝色预警代表中度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

  3.2 预警发布

  市森林消防办公室和气象部门应加强会商,并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气候预报,及时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市发布森林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市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火险气象条件,通过市广播电视台的天气预报栏目播报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必要时,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将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等级信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

  3.3 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

  (1)关注天气等有关情况。

  (2)及时查看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3)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黄色预警响应:

  (1)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森林消防宣传工作。

  (2)护林员到岗到位,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加强巡山护林和瞭望监测。

  (3)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森林消防装备的维护,有效清除不安全因素。

  (4)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加强戒备,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2)增加森林消防巡护人员,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3)适时发布禁火令,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4)市森林消防指挥部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全市防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5)重点区域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岗哨,严禁带火进入林区。

  (6)驻军部队、武警森林消防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时刻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准备。

  (7)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有关准备。

  3.4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森林火灾信息上报至市森林消防办公室。

  出现下列重大森林火情之一时,市森林消防办公室必须将情况书面上报市政府和温州市森林消防办公室,同时通报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1)发生在温州市界或乐清市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村庄、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5)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需要温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其它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镇两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市森林消防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要进行核实,并密切关注火情动态,保持与发生地森林消防办公室的联系,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指定有关负责人赶赴森林火灾现场,与当地扑火前指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出现重大森林火情的,分三个层次组织扑救力量,投入救灾工作。

  第一层次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动我市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公安、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组成第一梯队参与扑救。机关干部和群众作为后备力量,主要任务是通信联络、向导和后勤保障。公安消防部队作为机动力量,主要任务是负责林区边沿城市及农村的设防。

  第二层次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报请温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动温州市级森林消防力量组成第二梯队参与增援扑救。

  第三层次是需要省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动森林消防力量支援扑救的(包括温州市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报请由温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向省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动森林消防力量参与增援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的规范化要求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2)通信联络

  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市森林消防办公室要充分运用现代通信设备,迅速开启森林消防有线、无线通信网和车载移动转信台等,保证火场内部各参战森林消防队伍之间及消防队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市森林消防办公室的通信畅通无阻。前线指挥部、市森林消防办公室要分别确定专人负责指挥动态和火情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3)火情监测和气象服务

  市森林消防办公室负责接收国家、省林火监测中心的林火卫星监测图。必要时,市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因子及未来3天天气趋势预报,并及时向火场前线指挥部和市森林消防办公室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

  (4)扑火装备调配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市跨镇街增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当急需调配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指挥部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5)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6)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7)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8)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开展森林火灾案件的侦查破案工作。

  (9)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对市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指定发言人发布,具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10)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经检查达到安全程度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同时,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11)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达到安全程度后,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并函告有关方面。

  5 市级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1)经核实为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超过0.3公顷;

  (2)明火具有蔓延趋势,一时无法控制的。

  响应措施:

  (1)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

  (2)市森林消防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森林火灾发展态势。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火灾事发地单位主要领导和市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必须迅速到达火场现场指挥扑救。

  (4)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5.2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扑救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2)威胁到雁荡山、中雁荡山等国家级风景旅游名胜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3)明火3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超过20公顷;

  (5)相继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在Ⅳ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市森林消防办公室根据情况需要,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领导带队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火灾发生地的支援请求,派出市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

  5.3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重大森林火情之一时,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2)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受害森林面积初判在33.33公顷以上,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和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国家级名胜风景区,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

  (2)市森林消防指挥部领导和森林消防办公室所有工作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并责成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和组织扑救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森林消防指挥部。

  (3)市森林消防办公室及时将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和组织扑救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和温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必要时应向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4)根据火灾情况,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及林业、公安、驻乐部队和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人员要到岗到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5.4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特别重大森林火情之一时,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2)雁荡山、中雁荡山等国家级风景旅游名胜区发生的森林火灾,且具有蔓延趋势,一时无法控制的;

  (3)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受害森林面积初判在100公顷以上,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市级扑救力量已不足,但仍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

  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赶到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根据需要,及时请求温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调派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增援扑救。

  (2)根据需要,请求温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派出专家指导扑救工作,并按照温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3)市气象局启动应急预案,向火场前线指挥部提供火场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适时择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6 后期处置

  6.1 森林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填写森林火灾档案表报省、温州市森林消防办公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6.2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消防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向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和调查报告。

  6.3 善后处理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并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的责任追究,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市政府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和规定执行。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市政府高度重视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经常开展扑火知识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以保证有足够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镇(街道)和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都应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组织或者成立义务森林消防队。

  7.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交通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7.3 通信保障

  建立省、市、县、镇(街道)各级森林消防通信网络,健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和信息发布网络。

  电信、移动等通讯部门要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可调派通信指挥车到事发现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7.4 物资保障

  市、镇(街道)和社区三级森林消防机构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乐清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能够提供200名以上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定人管理,定期保养,确保拉得出,用得上。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5 资金保障

  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所需财政经费,按照《乐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

  7.6 技术保障

  市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气象服务和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市森林消防办公室负责邀请森林消防专家为扑火行动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森林消防办公室负责解释。预案实施后,市森林消防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施情况负责完善修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市森林消防办公室备案。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对各地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1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乐清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乐政办发〔2005〕105号)同时废止。

 

  

  乐清市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防范山林纠纷矛盾激化,提高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能力,努力化解我市的新老山林纠纷,预防群体与恶性事件的发生,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浙江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程(试行)》、《浙江省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山林纠纷调处办法》、《温州市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和《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山林纠纷调处实践,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重大山林纠纷事件,是指突发的、且已引发群体性事件,并对当地社会稳定、森林资源、生态安全以及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山林纠纷事件。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山林纠纷事件的类型、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每年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山林纠纷动态,及早做好纠纷当事双方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3)以人为本,果断处置。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果断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公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4)依法处置,权责一致。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处置。同时注意把握政策,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区别对待。落实相关责任制,做到权责一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镇街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市调处山林纠纷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2.1.1市指挥部组成

  指 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由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农业局(林业局)局长担任。

  成 员: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档案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农办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2.1.2市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发布处置命令。

  (2)及时向山林纠纷事件现场派出工作组,根据事件处置行动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参加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4)及时向省、温州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执行市领导的指示等。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协助公安机关隔离、劝阻发生纠纷的双方群众,以防矛盾激化,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2)市法院:依法处理山林纠纷案件。

  (3)市检察院:指导山林纠纷事件的调处,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市委政法委:指导政法系统各机构间的配合工作,加强山林纠纷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考核。

  (5)市信访局:做好重大山林纠纷事件上访群众的工作,协助宣传有关政策、法规。

  (6)市档案局:提供事发地有关林权档案材料作为调处的依据,并对移交的纠纷调处案件的档案进行归档保存。

  (7)市公安局:及时组织警力维护山林纠纷事发地区的社会秩序,协助疏散各方群众,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8)市监察局:监督检查在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过程中各镇街及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依法追究在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过程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各镇街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9)市民政局:协助事发地镇街和有关部门做好山林纠纷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提供有关区划、地名等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10)市司法局: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作用,负责组织人民调解机构协助山林纠纷调处机构调解山林纠纷案件。

  (11)市财政局:落实应对重大山林纠纷事件所需经费。

  (12)市人力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处置工作中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有关土地资料,协助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

  (14)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全市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制定本预案;管理和指导全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聘请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法规、技术支持;检查、督促、指导全市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全市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有关情况,组织调查山林纠纷事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市海洋与渔业局:协助做好海岛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并负责涉及海岛山林纠纷的船只保障。

  (16)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乐清市人民政府山林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山林办)或镇街提交的处理意见,并根据处理意见,为市政府起草处理决定。

  (17)市农办:负责相关政策的协调和咨询,配合做好重大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2.2.1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领导担任。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汇总和分析有关山林纠纷事件的报告、信息。

  (2)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3)向有关镇街和部门传达上级领导的指令。

  (4)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行动,组织实施具体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全市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总结和评估。

  2.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相应级别的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迅速派出有关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事发现场,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具体负责现场调查、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3.1现场指挥小组组成

  发生Ⅰ级、Ⅱ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市指挥部负责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由市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镇街主要领导组成,组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派。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Ⅲ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市指挥部负责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助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2.3.2 现场指挥小组职责

  (1)及时了解掌握山林纠纷事件发展情况,拟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执行市指挥部决策,全力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2)做好事件双方纠集人员的疏散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3)迅速组织救治伤员。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事件调查工作。

  (5)事后做好经验教训的总结及事件的评估工作。

  2.3.3 现场处置组

  根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小组下设5个现场处置组,即: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专家及机动组,在现场指挥小组指挥协调下,各现场处置组按各自的职责迅速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1)综合协调组: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传达现场指挥小组领导指示,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单位行动,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保障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医疗救护等。

  (3)事件调查组: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调查山林纠纷事件的起因,发生群众械斗的诱因、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分清发生重大山林纠纷的责任方,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民政局、参与纠纷事件调查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做好伤亡家属的安抚、慰问、经济赔偿等工作,稳定群众情绪,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5)专家及机动组: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由各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临时确定抽调有关专家,为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各工作组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防止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引发新的事件。

  2.4 镇街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市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实际,建立镇街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辖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3 事件分级

  根据山林纠纷事件发生的类型、影响范围、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等,将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Ⅰ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和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级)。

  3.1 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Ⅰ级)

  (1)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200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3.2 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

  (1)一次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3.3 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级)

  (1)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1人以上重伤、5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4 预防预警

  坚持山林纠纷调处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事实、尊重证据,调解为主、决定为辅,合情合理、兼顾各方,促进团结、维护稳定的原则,积极主动调处纠纷。

  4.1 分级管辖

  (1)镇(街道)内山林纠纷调处。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山林纠纷,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成的,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对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2)跨镇(街道)山林纠纷调处。纠纷发生地镇街应当主动与对方镇街、村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移送市山林办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3)县际或温州市际山林纠纷调处。我方当事人所在地的镇街负责教育疏导,制止冲突苗头,防止矛盾激化;由市政府与有关县、市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

  4.2 排查和报告

  山林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分级管辖的规定及时调处。在纠纷解决前,应当维护现状,任何一方都不得进入争议区域进行除森林防火外的一切林事活动。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4月中旬前组织开展一次山林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并将排查结果于4月底报市山林办,市山林办汇总全市山林纠纷排查结果,并于5月上旬报温州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调处的各类山林纠纷事件要在当年12月底前报市山林办,由市山林办汇总后报温州市山林办。

  (3)发生山林纠纷事件后,事发地镇街、村要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要及时向市山林办(或职能部门)报告。市山林办(或职能部门)接到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首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纠纷双方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与毗邻镇街协商沟通,制定调处工作初步方案。同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工作。

  (4)发生的山林纠纷事件属温州市际纠纷,市政府在事发后15日内书面报告温州市政府,同时抄报省、温州市山林办;发生的山林纠纷事件属县际纠纷,市政府在事发后15日内书面报告温州市政府,同时抄报温州市山林办;如果已发生人员伤亡或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山林纠纷,市政府应立即报告省、温州市政府,并报省、温州市山林办。

  4.3 预警行动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山林办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敏锐性,特别关注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林地承包等容易引发山林纠纷事件的动态情况,提早做好预警工作,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市山林办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及时跟踪事件动态,接到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情况报告后,立即上报至市政府。同时,要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Ⅰ级),立即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温州市政府和温州市指挥部。发生温州市、县际山林纠纷事件,迅速报省、温州市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温州市政府和温州市指挥部。

  发生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级),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至温州市指挥部办公室。

  5.2 现场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派出的现场指挥小组应在4小时内赶到山林纠纷事件发生现场,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

  现场指挥小组或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做好劝阻、疏导群众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现场指挥小组到达山林纠纷事件发生地后,迅速指挥现场处置组,按照各组职责开展处置行动,会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首先做好群众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然后开展调查。应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演变过程、伤亡及损失情况,并及时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迅速、快捷、有效地进行处置。如果事件属温州市、县际纠纷,市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向省、温州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5.3 应急结束

  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引发山林纠纷事件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条件已经消除,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事件的监控工作,协助上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响应、处置等全程的分析、评估和总结,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市农业局(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特别重大山林纠纷(Ⅰ级)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分析评估,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市政府和温州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2 调查处理

  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比较复杂,在应急处置行动期间难以彻底解决纠纷的,要在事态平息后再进行深入详细调查。山林纠纷事件的日常调查处理工作由市山林办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

  6.2.1 调查取证

  对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处理,应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由市山林办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抽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组成工作组,对纠纷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复查核实,在查清基本情况后,依法提出调处方案。

  6.2.2 组织调处

  处理山林纠纷事件,要坚持“协调为主,决定为辅”的原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事件,有关部门应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组织协调,尽早结案;对久调不决、且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市政府和有关镇街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早作出处理决定。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和培训

  (1)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

  (2)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能力。

  7.2 演练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市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市电信局组织、协调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行动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8.2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必要的经费,确保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8.3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调集相关地区的公安警力参与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和治安维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安全保护,严厉打击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8.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实施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医疗救治和各项卫生防疫措施。具体按照《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市农业局(林业局)会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农业局(林业局)备案。

  9.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9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乐清市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乐政办函〔2008〕11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3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函〔2013〕85号.aip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