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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3-01363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函〔2013〕8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11-08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推进城乡统筹,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乐清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二、缴费标准

  2014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680元,其中仙溪镇、淡溪镇硐垟片、淡溪镇四都片、芙蓉镇岭底片、芙蓉镇雁湖片、大荆镇智仁片、大荆镇镇安片、大荆镇双峰片、大荆镇湖雾片、乐成街道城北片、白石街道中雁片居民个人实际缴费200元,其他镇街居民个人实际缴费220元,剩余应缴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当地镇街予以补助,残疾人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市残联予以补助,建国前农村老党员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三、补偿方式

  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下同)按照不同医疗机构设基金起付标准,其中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4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住院累计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住院费用补偿。乐清市内定点医院政策范围内按80%标准补偿,温州市内省级、市级医院政策范围内按70%标准补偿,其他乐清市以外医保定点医院政策范围内按60%标准补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0元。

  (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恶性肿瘤门诊的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药物维持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以及尿毒症、儿童孤独症、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特殊病种门诊结报必须出具当年县级以上诊断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审核登记与验证备案。特殊病种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必须与所核准的特殊病种相一致,其费用的补偿比例按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进行结算,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三)普通门诊补偿。凡参加本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中心卫生院)普通门诊实行即时刷卡的,补偿比例为50%,每人每次最高补偿50元,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四)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10 元/人/年标准提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对超出100000元以上部分所对应的医保范围内金额按照70%的报销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额度不超过75000元,特殊病种门诊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额度不超过10000元。

  四、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

  (一)体检对象和体检频次。中小学生、儿童及60岁以上老年人为主要体检对象,每年体检一次;其他人群自愿体检,每两年体检一次。2014年60岁以上老年人体检率达80%以上,中小学生、儿童体检率达90%以上。

  (二)体检项目

  1.常规体检项目:包括内科、外科、血常规、尿常规、空腹血糖、B超(肝、胆)、心电图、胸片或胸透等。

  2.重点人群体检项目:

  (1)60岁以上老人:在常规体检项目的基础上,增加血脂、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3个项目,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2)0-6岁儿童:按照目前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规范体检。

  (3)在校中小学生:体检项目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浙卫发〔2010〕83号)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城乡居民医保是惠及广大群众的民生工程,筹资工作更是事关全局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环节。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从执政为民、情系民生的高度出发,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把筹资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切实把这项惠民利民的好事办好,参保率必须达到95%以上。

  (二)加大宣传,广泛动员。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偿政策,让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广大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树立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参保率。

  (三)强化监督,确保进度。2014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5日,逾期不再办理。各镇街要在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的同时,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上传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录入系统。2014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街、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早启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政府将加大对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资金筹集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该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圆满完成。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函〔2013〕81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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