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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全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外出请销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0/2013-179139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医药卫生管理
  • 文号:
  • 乐卫发〔2013〕182号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13-12-11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局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严格组织纪律,进一步落实全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报告制度,经研究,现就严格执行全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局班子成员跨乐清外出的,须向局长报告;跨温州外出的,还须向分管市领导报告。 

  二、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跨乐清外出的,须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跨乐清外出的,须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局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跨乐清外出的,须向局长报告;局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班子成员跨乐清外出的须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跨温州外出的,还须向分管局领导或联系单位局领导报告。 

  四、局机关和局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严格按《乐清市卫生系统进一步规范公费外出活动的若干规定》(乐卫发〔2009〕42号)申报审批,外出前履行工作人员外出请假报告手续;外出学习、参观、考察返回后要及时销假;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提前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五、工作人员出国(境)考察、学习,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在出国(境)前仍要履行工作人员请假报告制度。 

  六、全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请销假,严格按《乐清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执行。 

  七、以上规定适用于全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工作日、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 

  附件:乐清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乐清市卫生局 

  2013年11月15日 

  抄送:乐清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乐清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印发

  乐清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为进一步严肃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纪律,根据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政府《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乐委办发201368号)精神,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 

  局机关及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以及外出公务、参观考察和培训学习。 

  二、审批权限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审批 

  1、局领导班子成员请销假按乐委办发201368号文件规定执行。 

  2、局机关中层干部请假7天以内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3、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2-3天的,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请假4-7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二)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的审批 

  1、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3天(含3天)以下的,由局分管政工副书记审批;请假4-7天的,经局分管政工副书记审核后,报由局长审批。 

  2、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班子成员请假2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3-4天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政工副书记审批;请假5-7天的,由局分管政工副书记审核,报局长审批。 

  3、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请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全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假8天(含8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年休假、探亲假、产假仍由局长审批)。 

  三、审批程序 

  1、干部请假,事先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乐清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1)或填写《乐清市卫生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2),经相关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个人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由所在单位(科室)代办。因病请假的必须持有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医疗单位证明。假期待遇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假期结束后须由本人及时向审批机关销假。 

  2、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请假手续批准以后,一份交办公室备案,另一份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请假审批表一式三份,请假手续批准以后,一份交局政工科备案,一份交所在单位备案,一份交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不及时备案的,按旷工论处。 

  3、工作人员外出公务、参观、考察,属于集体公费外出的(3人以上),按《乐清市卫生系统进一步规范公费外出活动的若干规定》(乐卫发200942号)经局纪委审批后,再办理干部请假手续。 

  4、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学习一般应与本职工作专业对口。局领导参加学历培训(包括全脱产参加大专院校学习,不脱产参加各类函大、自大、电大、大专证书班以及研究生学历、课程进修班学习等)和脱产参加业务培训,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乐清市领导干部参加培训审批表》,经局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培训,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局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与医疗业务相一致的学历培训,由其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学历培训审批表》(附件3),经所在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局医政科审批。 

  5、工作人员平时请事假的时间,先在年休假中扣除,如超出年休假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纪律 

  1、擅自离岗的按旷工论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5天内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党纪处分;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并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2、单位领导越权审批的,要追究其责任。 

  本规定由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乐清市卫生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2、乐清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3、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学历培训审批表 

附件1

乐清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 作 单 位

 

职务

 

请 假 原 因

 

请 假 时 间

月    日至    月    日

计     天

单位主要负责人

意        见

年  月  日

市卫生局

分管政工副书记

意   见

年  月  日

市卫生局局长

意        见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 1、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3天(含3天)以下的,由局分管政工副书记审批;请假4-7天的,经局分管政工副书记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2、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班子成员请假2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3-4天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政工副书记审批;请假5-7天的,由局分管政工副书记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3、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请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4、全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假8天(含8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年休假、探亲假、产假仍由局长审批)。

附件2

乐清市卫生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科    室

 

职务

 

请假原因

 

请假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

计   天

科室负责人意     见

                                    年  月  日

分管局领导意     见

                                    年  月  日

局       长

意     见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1、局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请销假按乐委办发201368号文件规定执行。

2、局机关中层干部请假7天以内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3、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2-3天的,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请假4-7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4、全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假8天(含8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年休假、探亲假、产假仍由局长审批)。

附件3

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学历培训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科    室

 

职务

 

培训项目

 

培训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

计   天

直属单位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医政科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 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与医疗业务相一致的学历培训,由其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局医政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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