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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系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0/2013-179178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医药卫生管理
  • 文号:
  • 乐卫发〔2013〕187号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13-12-13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市卫生监督所,公安局派出所(分局),法制预审大队、治安大队: 

  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探索长效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和生命健康,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浙卫发2009262号)以及温州市卫生局、温州市公安部《关于加强卫生、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联系的通知》(温卫医201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卫生、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省卫生厅、省公安厅(浙卫发2009262号)和(温卫医2010143号)的文件精神,充分认识非法行医违法活动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协调配合,发挥联动作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二、 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市卫生局、公安局联合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协调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探索打击非法行医违法活动的长效机制。工作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市卫生局召集,负责筹备和组织工作。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需联合部署重要工作的,市卫生局可临时召集召开联席会议。 

  (二)工作联络制度。为了更好地及时掌握信息、了解情况,有利联动办案,加强卫生、公安部门工作联系,市公安局在市卫生局设立工作联络室,名称为“乐清市公安局驻卫生局联络室”,地点设在乐清市公共卫生中心大楼。联络室需确定联络员,制定联络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建立定期联系及通报制度。 

  (三)案件移送制度。市卫生局在查处非法行医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给市公安局,原则上一案一送。 

  1、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包括两次),再次非法行医的; 

  2、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非法行医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4、非法行医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三、加强配合,加大监督力度 

  市卫生监督所要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卫生监督分所的前哨作用,及时发现并查处非法行医违法活动,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为非法行医提供场所的房屋出租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有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或有可能逃逸或者转移证据的,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 

  各公安派(分局)出所在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中,要注意发现和收集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配合卫生部门依法查处。对阻挠卫生监督部门执法工作的,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处置,保障卫生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卫生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非法行医(包括非法接生)致人死亡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据《中共乐清市委政法委员会会议纪要》(乐政法协〔2011〕3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卫生部门积极予以配合,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卫生部门通报的为非法行医提供场所的房屋出租行为,公安部门要从严查处。 

  四、 互通信息,提高案件处理质量 

  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市卫生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决定立案的,应书面通报市卫生局;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报市卫生局,退回案卷材料。 

  市卫生局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通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认为存在非法行医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认为不存在非法行医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并将立案与否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公安部门。 

  对移送的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案情复杂、案件性质难以确定的,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可召开案件协调会。对决定移送的,市卫生局应当及时移送给市公安局。 

  附件:1.乐清市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协调小组 

  2.乐清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乐清市卫生局           乐清市公安局 

       

     2013年11月25日 

  抄送:温州市卫生局、温州市公安局,乐清市府办。

  乐清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印发

  

 

附件1: 

  乐清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协调小组 

  组  长:朱燕燕    市卫生局副局长 

  谷冶宏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         

          郑良琪    市卫生局疾控监督科科长 

         (电话:61523268  手机:13968765608) 

          郑利乐    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电话:61607070 手机:13905871171) 

          童旭伟    市公安局治安一大队长 

         (电话:61570310  手机:13868777788) 

          林  勇    市卫生局法制科科长 

         (电话:62558101手机:13695870578) 

          赵来云    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电话:61607077 手机:3905877970)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监督所,由市卫生监督所赵来云副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黄忠元(电话:61570331 手机:13506546770) 、市卫生监督所综合监督科科长吴磊(电话:61607083手机:15869673778 ) 任办公室副主任。 

   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2、负责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3、接受上级卫生和公安部门对《规定》执行情况的联合查。 

       4、协调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衔接配合,犯罪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 

  5、收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情况,向温州市卫生局和公安局报送工作总结。 

  6、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2 

  乐清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商定全市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部署;交流开展工作信息,沟通工作衔接配合情况,共同分析研究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必要时召开案件协调会,共同会商,研究案件查办等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组成,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由市卫生局召集,负责筹备和组织工作。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为联席会议成员。 

  三、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国家有关精神、成员单位建议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先由成员单位提出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应及时报送温州市卫生局和温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要按照职责分工,主要研究涉及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会议议题,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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