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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2013-17921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资管办〔2013〕48号
  • 发布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12-17
  • 有效性:
  • 有效

 CYQD02-2013-0005  

 

本办(中心)各科室、柳市分中心、服务公司: 

  现印发《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暂行规定》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暂行规定》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负责评标活动的综合协调和监管。行业监督人员负责评标活动现场行政监督执法。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服务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工作。评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 

  第四条 参与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并规范言行举止,佩戴工作牌,维护评标活动的严肃性。 

  第五条 资管办(交易中心)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在评标活动开始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专家抽取室工作人员及时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密封件送至专家管理室保存; 

  (二) 评标区管理人员在开标前半小时到岗, 做好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接应工作; 

  (三) 中心信息管理科工作人员开启评标区监控设备,对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像和录音。 

  第六条 评标区管理人员负责评标活动人员身份核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凭有效身份证明经核对登记后方可进入评标室,其他人员凭资管办制作的专用证件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评标室。评标区管理人员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身份核对后,将经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的评标专家名单送至评标室。 

  第七条 参加评标活动人员的通讯工具须存放在专家管理室。 

  第八条 评标活动主持人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在评标活动开始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按照评标活动需要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席位与其他人员分开设置的要求,布置好评标室; 

  (二) 检查评标室相关设施和文具的配备情况,包括电脑、打印机、投影仪、计算器及笔、纸、胶水、茶水等,并根据评标活动需要,向评标区管理人员提出配备申请; 

  (三) 准备好招标文件和相关评审表格; 

  (四)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前半小时到达专家管理室,做好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接待服务、行业监督人员的通知、参加评标活动人员的签到及评委熟悉招标文件等工作。 

  第九条 评标活动主持人应当督促参加评标活动人员按时进入评标室,并要求其按照指定的席位就坐,不得随意走动。 

  第十条 评标活动主持人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现场监督人员签到后,按照以下程序主持评标活动: 

  (一) 致主持词,宣布评标活动开始;声明评标活动全程将被录音、录像;介绍评标活动程序; 

  (二) 宣布《评标活动纪律》; 

  (三) 介绍参加评标活动人员; 

  (四) 启动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推荐程序; 

  (五) 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服务人员简要介绍项目情况、前期工作及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六) 启动专家回避确认程序。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果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或者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要求其签署评标回避确认单(附件1); 

  (七)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继续熟悉招标文件; 

  (八) 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织评审工作; 

  (九) 由招标人会同行业监督人员审核评标报告; 

  (十) 通报中标候选人名单并致结束词,宣布评标活动结束。 

  第十一条 询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通过语音询标系统进行。评标主持人电话通知开标室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询标启动工作;建设项目交易科应当做好询标室安排和投标人身份确认;信息管理科应当开启信息设备等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采用共同推选或者提名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职责: 

  (一) 主持评审工作。 

  (二) 负责复核汇总评审情况。 

  (三) 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分记录、询标记录、否决投标决议、评标报告等评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并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交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以科学、公正的态度进行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供真实、合理的评审意见;同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也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工作施加任何影响。其评标基本步骤如下: 

  (一)评标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活动期间的服务范围: 

  (一) 招标文件编制解释、不良记录网上查询、电子评标辅助系统操作、评审表格编制、投标文件发放及整理等; 

  (二) 安排参加评标活动人员在评标活动的用餐、发放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安排外地评标专家返程车辆等; 

  (三) 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的其他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行业监督人员在监督评标活动过程中,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活动主持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招标人工作人员等严格遵守评标活动纪律; 

  (二) 监督评标活动主持人按照评标活动程序主持评标活动; 

  (三) 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切实履行职责、给予评标委员会相关评标法律法规知识的支撑。 

  第十七条 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意见,干扰评标专家独立行使专家权力。任何人均不得对外透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评标期间,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评标现场。因特殊原因确需离开的,须经评标区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评标劳务报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参照规定支付专家费用。 

  第二十条 评标活动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评标活动主持人应当将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报行业监督人员和资管办工作人员,如果处置困难,资管办工作人员通报交易中心建设项目交易科,并向上级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组织集体会商: 

  (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需回避的,由行业监督人员责令其回避。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途退出评标的,评标活动主持人应当及时组织增补。 

  (三)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评标活动纪律或者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评审的,行业监督人员应当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现场监督人员应当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责令其离开评标室。 

  (四) 招标代理服务人员及招标人代表违反评标活动纪律的,行业监督人员应当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行业监督人员应当责令其离开评标室。 

  (五)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履行负责人职责或者履行不到位的,行业监督人员应当督促其切实履行负责人职责,督促无效的,评标活动主持人应当组织更换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六)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相关评标活动资料就地封存,直至重新招标成功后再移交给业主。 

  第二十一条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整理评标活动资料并封存。评标活动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中标候选人名单; 

  (二) 评标决议; 

  (三) 经评审的投标文件; 

  (四) 参加评标活动人员签到表、评标纪要、技术资信及商务评分表、评分汇总表、评标非正常情况及处置记录表等。 

  第二十二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且确认无投诉后,封存的评标活动资料移交给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评标活动的录音、录像等资料由中心信息管理科按照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若需查阅封存的评标活动资料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填写申请表,报资管办(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资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 

  评标回避确认单 

项目名称 

  

应回避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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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回避评委签名 

  

应回避评委签名 

签名 

回避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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