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拨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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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政办: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乐政发〔2003〕52号)关于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标准不低于城镇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60%、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规定,现就2013年7—12月份集中供养经费安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实际人数,一、二、三类镇(街道)分别按40%、60%、80%的标准予以安排补助经费。(详见附表) 二、此项经费由市政府集中供养专项经费中列支,请根据文件规定落实好配套经费。同时,适当照顾好护院挂钩人员的生活。 三、此项经费只用于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开支,务必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务必建立账户,做到有据可查,账目清楚。 附件:2013年度7—12月份全市五保供养经费补助表 乐清市民政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10日 附 件: 2013年度7—12月份全市五保供养 经费补助表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民救〔2013〕400号.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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