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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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8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浙政发〔2012〕4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3〕8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3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82元。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1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46元。 三、上述标准从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6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7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函〔2013〕99号.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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