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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东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09/2013-17922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133
  • 发布机构:
  • 城东街道
  • 成文日期:
  • 2013-12-19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城乡社区、办公室,各村(居),有关单位: 

  现将《城东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城东街道办事处 

  20131212 

城东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提高街道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乐政办发〔20063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乐政办发〔2006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遵循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遵循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控、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依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本街道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四、分级分类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重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在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发生,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 

  2)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其他县(市)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温州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 

  一、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本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保障必要的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主要内容:①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④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⑤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充分发挥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产业发展导向,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应急指挥体系 

  (一)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制,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负责相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即转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办,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中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各办事处:①成立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村(社区)委会、食品安全负责人名单,建立各村(社区)委会、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明确人员职责;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帮助群众了解、掌握食品安全常识;③积极协助街道委、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在辖区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通报、督促、整改;④及时提供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和群众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党政办、宣传办:①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我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②负责新闻媒体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协调工作,并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联络、指导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③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④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社会事务办: 

  ①贯彻落实街道食安委的各项部署;②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③收集汇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信息,分析原因,并及时将情况上报;④完成街道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4、街道经济发展办:配合市经贸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街道经济发展事务所:配合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粮食局,负责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配合市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6、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配合市农业(林业)局,组织初级农产品、可食林产品、陆生野生动物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配合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初级水产品、水生动物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城市管理服务站:负责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商贩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特别在工业区、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要加强巡查力度,严厉取缔流动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8、综治办、公安分局:负责打击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①全力配合并保障相关部门在全街道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联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③维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工商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①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②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网络,全面推行督促落实食品进出货索证索票、检验、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制度,落实市场主办单位对进场经营者的资格审查、食品质量管理和教育引导责任,严把市场准入关和退出关;③组织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秩序整治和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质量不合格食品和依法取缔无证照食品经营活动;④负责对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业的整治和规范工作,对合法的包装标识印制企业要加强承印验证、承印登记检查;⑤对违法的食品广告和虚假标识、假冒商标标识、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⑥负责集贸市场、城乡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督促建立并完善农产品检测体系。 

  10、卫生监督所:负责集体食堂和各类餐饮业等食品使用、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的安全监管。①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重点搞好卫生许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②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③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卫生许可内容进行巡回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④对集体食堂和餐饮业进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⑤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11、环境管理站:负责监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污染情况,监督企业生产符合环保要求;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的污染处理工作,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2、质检所:①全面推进食品及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工作;②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食品生产加工,有效规范仪器生产加工行为;③对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事故原因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13、乐成学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①建立并落实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②组织各类学校、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③指导学校、幼儿园加强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和饮用水等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配合卫监等部门做好学校集体用餐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④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学校、幼儿园周边违规设置的饮食摊点。 

  14、街道卫生院、防保站:配合市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5、纪委:负责对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依法实施监察,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查处有关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情况。 

  16、街道财政办:负责按规定落实全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的相关经费。 

  三、日常管理机构 

  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街道社会事务办)是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机构,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负责相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街道办事处的决定事项;做好对全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村、各企事业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协助各村(社区)双委和企事业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及处置等工作。 

  四、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一)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部门分管领导为组长,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二)医疗救治组。由街道卫生院负责,配合市卫生局,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三)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市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其逃逸。 

  (四)后勤保障组。由街道经济发展办负责,配合市经贸局,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综合宣传组。由党政办负责,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把握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六)善后处理组。由社会事务办负责,配合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建立全街道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联系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水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联系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4个部门,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配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时机成熟时,设立全街道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  

  二、预警系统 

  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配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同意,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重大)和红色(特别重大)来表示预警级别。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三、报告制度 

  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一)报告程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 

  街道办事处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并在1小时内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做出初次报告。 

  (二)报告责任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报告责任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报告要求 

  街道办事处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制度。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市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由温州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二、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请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总结报告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7、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四、善后处置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处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由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预算,经街道财政办审核后列入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经费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等。 

  二、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以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演习演练 

  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第七章     

  一、名词术语 

  1、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括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2、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3、食源性疾患:亦称依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员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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