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乐清市商贸流通明星企业和成长型商贸流通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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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促进乐清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文件精神,为了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市消费水平,实现商贸流通业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3年度乐清市商贸流通明星企业和成长型商贸流通企业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乐清市范围内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百货、家电销售、汽车4S、连锁经营、电子商务、专业市场等商贸流通的企业。 二、参评条件 (一)在诚信经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没有发生比较突出问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2013年度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缴纳税费在50万元以上,且子行业排名前五位的商贸流通企业。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兴商贸流通业态的企业,或者为乐清商贸流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2013年度营业收入在300万以上,缴纳税费在10万元以上,且子行业排名前三位的商贸流通企业。侧重商业模式创新、新兴业态、成长性和品牌美誉度。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兴商贸流通业态的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经审核,符合参评条件(一)、(二)的企业授予2013年度乐清市商贸流通明星企业荣誉称号;符合参评条件(一)、(三)的企业授予2013年度乐清市成长型商贸流通企业荣誉称号。 三、评选办法 (一)凡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填写《2013年度乐清市商贸流通明星企业参评评审表》(见附件1)或《2013年度乐清市成长型商贸流通企业参评评审表》(见附件2),并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国税和地税纳税证明,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式两份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市商务局(乐清市人民路2号,老市府6号楼102室,联系电话:61889725),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市商务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措施和优惠政策 (一)对获得2013年度乐清市商贸流通明星企业和成长型商贸流通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授予奖杯、奖牌,并予以通报表彰。 (二)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在市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时予以优先考虑。
附件:1、2013年度乐清市商贸流通明星企业参评评审表 2、2013年度乐清市成长型商贸流通企业参评评审表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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