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乐清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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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温州市发改委《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温发改价〔2005〕449号)、《关于调整温州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的通知》(温发改价〔2013〕14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乐清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小高层”物业收费标准,将其归并到高层物业。 二、调整后的乐清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详见附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方案超出一级服务标准,按一级收费标准上浮后仍未能补偿成本并取得合理报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提出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报我局确认后实施招标。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局乐发改价〔2006〕180号文件有关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停止执行。 附:乐清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工商局。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印发
附件: 乐清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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