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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2013-17925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纪发〔2013〕37号
  • 发布机构:
  • 市监察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3-12-20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近期,上级纪委连续下发通知,对元旦春节期间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和严禁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中央从具体问题抓起、循序渐进抓作风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央落实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现就做好我市节日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并重申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上级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各镇(街道)、各部门一律不得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二、严格执行上级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各镇(街道)、各部门一律不得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含台历、挂历、台历记事本)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三、严格执行省委“六个严禁”,各镇(街道)、各部门一律不得用公款搞相互走访、宴请,不得到上级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一律不得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得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一律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和公车私用;一律不得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镇(街道)、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遵守上述规定和纪律要求,并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全市各级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规定,带头勤俭节约、倡导新风正气、促进移风易俗,以实际行动促进社会风气转变,过一个欢乐祥和、清廉节俭的节日。财政、审计部门要强化监管,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各单位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各种费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制止;对顶风违纪的,要快查快办,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对典型案例及时进行通报和曝光。 

    

    

    

  中共乐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乐清市监察局 

  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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