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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烟花爆竹专项监察行动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5/2013-179262
  • 主题分类:
  • 应急安全消防-/应急
  • 文号:
  • 乐安监〔2013〕71号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3-12-23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安监所(分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

  当前至2014年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决定在全市立即开展烟花爆竹专项监察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及时间安排

  (一)监察对象: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全市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3、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察时间: 2013年12月下旬至20142月底。 

  二、重点监察内容

  批发企业:

  (一)有无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二)有无在仓库内超量储存烟花爆竹;

  (三)有无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四)有无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

  (五)有无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六)有无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七)有无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士燃放的烟花爆竹;

  (八)有无在销售给零售经营单位的烟花爆竹上粘贴“双签”;

  (九)其他非法违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零售经营单位:

  (一)有无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有无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

  (三)存放的数量有无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

  (四)有无销售“摔炮”、“引线”等违禁品;

  (五)销售的烟花爆竹有无粘贴“双签”;

  (六)其他非法违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无证照单位和个人:

  未取得证照的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

  三、监察方式和职责分工

  本次监察行动采取全面发动、上下联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矿危科负责日常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市监察大队重点抓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窝点、批发企业等非法违法行为,统计打非情况和提供执法运输工具。各基层安监机构做好正规零售店的日常监管监察,负责打击沿街道路、市场非法零售、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等非法行为和正规零售店的违法行为。行动期间将按照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公安、工商、质监、交通、城管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各单位可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再细化、再研究、再部署。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

  各所(分局)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零售点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执法,把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决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

  各所(分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针对烟花爆竹旺季特点,突出工作重点,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从现在开始至2014年元宵节期间,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督查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要紧盯不放,落实措施,确保整改到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有关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工作要求,强化旺季经营安全管理措施。 

  三、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要不断健全完善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的联合执法行动。要深刻吸取烟花爆竹运输、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对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地雷”、“开天雷”、“拉炮”、“摔炮”、“砸炮”、“鱼雷”、“鱼炮”和玩具手枪用“塑料圆盘击发帽”等违禁品的,都要追根溯源、顺藤摸瓜,彻底查清来龙去脉,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罚没相关产品、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吊销相关从业资质等行政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事故和案件调查结果,充分发挥典型事故的警醒作用以及典型案件刑事处罚的震慑作用。 

  四、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广大群众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认真总结。各单位要对行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于2014年31日前将专项监察执法行动总结及表格数据书面报市安监局。(联系人:陈豪敏,联系电话:61889008。)    

                                                   

  附件1:乐清市烟花爆竹专项监察行动统计表

  附件2: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向市安监局报备的定点供货企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乐清市烟花爆竹专项监察行动统计表

  单位:                                                                             

     项目 

  序号 

  执法 

  人次 

  检查单位 

  (家) 

  非法烟花 

  爆竹(起) 

  立案 

  (起) 

  罚款数额 

  (万元) 

  没收烟花爆竹制品(件) 

  销毁烟花爆竹(件) 

  备注 

         
         

  注:   联系人:陈豪敏,联系电话:61889008,传真:61889011。上报时间:201431日前。

  

附件2

  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向安监局报备的定点供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1 

  湖南浏阳市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2 

  湖南省浏阳市太平桥上元冲花炮厂 

  3 

  湖南省浏阳市太平桥社冲花炮厂 

  4 

  湖南省浏阳市普迹镇金鑫出口花炮厂 

  5 

  湖南省新亚华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6 

  浏阳市柳溪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7 

  湖南省醴陵市宏发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郭斌) 

  8 

  湖南省醴陵市宏发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蓝天) 

  9 

  江西省万载县荣昌出口烟花爆竹厂 

  10 

  湖南省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 

  11 

  湖南省浏阳市砰山出口花炮厂 

  12 

  湖南省浏阳市盛发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13 

  江西省万载县泰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14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太阳出口花炮厂 

  15 

  湖南省长沙市银河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16 

  江西省金溪县友民鞭炮厂 

  17 

  江西省金溪县仁和花炮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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