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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秋国庆期间党风廉政建设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5/2013-17928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水政发〔2013〕53号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3-12-26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科室、站所,局属单位: 

  2013年中秋、国庆将至,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对“四风”要持之以恒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工作部署,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党风廉政建设,制止“节日病”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的发生,按照乐清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中秋国庆期间党风廉政建设的通知》精神,现就“双节”期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重申如下纪律要求: 

  一、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和公款吃喝、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各科室、站所、局属单位一律不准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以及土特产;不准用公款安排吃喝;不准违反规定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全局干部职工一律不得收受用公款支付的月饼及其他节礼(含提货券);不准接受公款吃请;未经批准不得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出国(境)旅游等活动。 

  二、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会员卡。全局干部职工禁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禁止违规收受各种娱乐、健身、餐饮等行业机构发行具有一定价值或消费次数的会员卡。 

  三、严禁违反财经纪律。各科室、站所、局属单位一律不准违反规定发放节日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项代币购物券(卡);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向下属单位及任何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送礼、吃喝等费用。 

  四、严禁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公车管理各项纪律要求,认真执行公务用车安装GPS定位系统、喷涂明显标识等规定。所有公务车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放在住宅区、酒店、娱乐场所;禁止借用、调用下属单位或服务对象的交通工具;禁止使用公务车探亲访友、接送子女、外出游玩等。 

  各科室、站所、局属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温州市、乐清市的部署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严格自律、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各项规定要求,加强对本科室本单位工作人员和亲属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确保本通知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局纪检监察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把日常性监督和阶段性检查抽查结合起来,对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在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提高执纪监督实效,体现坚决反对“四风”的坚定决心,以实际效果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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