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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0/2013-179326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医药卫生管理
  • 文号:
  • 乐卫发〔2013〕204号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13-12-27
  • 有效性:
  • 有效

局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有关民营医院,局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3〕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乐清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卫生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2日

  乐清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实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和《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的目标,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3〕232号),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至2015年实现以下目标:

  1.建立健全适合我市市情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2.育龄妇女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3.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

  4.婚前保健人群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逐年提高;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

  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应用比例分别达到90%以上。

  6.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8月龄艾滋病检测率达到80%以上,其中6月龄内婴儿HIV感染早期诊断的比例达到60%以上。

  7.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人工喂养率达到90%以上。

  8.儿童经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的报告感染率控制在5%以下。

  9.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5%以上。

  10.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达到90%以上,12月龄随访率达到80%以上。

  11.先天梅毒的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12.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比例达到90%以上。

  二、措施

  医疗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应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干预服务。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1.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培训讲座,利用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提高大众的相关知识水平。

  2.医疗机构在婚前保健门诊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发放健康教育材料,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增强服务人群的认识,提高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利用(预防艾滋病婚前保健服务流程详见附件2)。

  3.医务人员应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感染妇女及配偶/性伴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指导其正确避孕和使用安全套,以减少非意愿妊娠以及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传播,同时帮助其制定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

  (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为进一步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根据《浙江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浙卫发〔2013〕232号)精神,于12月底开始对全市所有的孕产妇全面实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与咨询服务(服务流程详见附件1)。孕产妇接受初次产前保健时,为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相关检测,并在其保健册封面盖上“艾梅乙已免费监测”印章,明确感染状况,提供干预措施。对孕期未进行常规检测的孕妇也要确保在临产时能得到及时检测与咨询,并保证产前最大程度的疾病干预。

  1.检测前信息提供

  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2.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抗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措施。(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参照附件3)。

  为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梅毒血清学检测方法有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两类。采用其中一类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7)。

  为孕产妇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的机构要为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全套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

  3.检测后咨询

  为检测结果阴性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重要信息;为检测结果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

  (三)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医疗机构应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程度,提供喂养方式指导、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亲所生新生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

  (四)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

  提供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参照乐卫发〔2013〕67号文件)。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I期或II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婴儿抗病毒药物统一存放于省妇女保健院,在孕妇预产期前由温州市妇幼保健所派医务人员前去领取,我市妇幼保健院在孕妇临产前派医务人员前往温州领取。无论婴儿选择哪种用药方案,都应在出生后(6~12小时内)开始服用 。

  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及用药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CD4+T淋巴细胞计数、必要时进行病毒载量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孕期每3个月和产后4-6周对孕产妇各进行一次CD4+T淋巴细胞计数的检测,同时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和孕晚期各进行一次病毒载量的检测,观察并评价孕产妇的病情,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

  2.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我市将市人民医院确定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定点助产单位(包括分娩及终止妊娠),并已将艾滋病防护设备下发给各助产单位,如有危急重症感染孕产妇,本着首诊负责制就地救治,各级助产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

  医疗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帮助其尽早到定点医院待产。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母婴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概率。在艾滋病感染孕妇分娩结束后6小时内,医疗机构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产妇及新生儿情况,并为服务对象保密。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产妇由市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人员专人对其进行产后访视、新生儿访视;梅毒感染的产妇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人员专人对其进行产后访视、新生儿访视,做好服务对象保密,并纳入当地艾滋病、梅毒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3.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

  对艾滋病感染的母亲所生儿童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医务人员应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就人工喂养的接受性、知识、负担的费用、是否能持续获得足量、营养和安全的代乳品、及时获得医务人员综合指导和支持等条件进行评估。对于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者尽量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因不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产妇,要做好充分的咨询与指导,告知产妇及其家人坚持母乳喂养的时间最好不超过6个月,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改为人工喂养。

  4.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作为高危儿童纳入我市妇幼保健专项管理。由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人员负责对感染母亲所生婴儿随访,确保信息的延续性。妇女保健人员和儿童保健人员要及时做好信息交换,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儿童保健人员在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满1、3、6、8、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的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儿童随访的相关信息。

  医疗机构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于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由相关机构进行早期诊断检测。两次不同时间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结果阳性”,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两次不同时间(其中至少一次于婴儿满3个月后采血)检测结果呈阴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根据《浙江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浙卫发〔2013〕232号)附件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由市妇幼保健院将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血标本转送至市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再由市疾控预防控制中心转送温州市疾控预防控制中心,然后由温州市疾控预防控制中心统一转运至省疾控中心进行早期诊断检测,同时电话告知省妇女保健院。

  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详见附件6)。

  5.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对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的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1)艾滋病早期诊断结果为阳性;(2)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25%;(3)反复出现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临床症状;(4)母亲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时间<4周。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详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

  (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

  根据3+X承诺,实行首诊负责制,各助产医疗机构要为首次在本院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全程、足量)的治疗,以治疗孕妇的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根据孕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对孕妇梅毒进行诊断,并给予相应的规范治疗(治疗方案参照附件9)。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在孕晚期进行。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立即给予治疗。在孕妇治疗梅毒期间医疗机构应协助市妇幼保健院进行随访,若发现其再次感染或复发,应立即再开始一个疗程的梅毒治疗。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梅毒治疗。

  2.提供安全助产服务

  各级医疗机构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

  3.为梅毒感染母亲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

  医务人员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出生时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均阳性,但后者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和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

  4.为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及治疗

  儿童保健人员应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儿童随访及感染状态监测流程参照附件8)。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对于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且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但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18个月时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给予规范的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六)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医务人员应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种(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管理流程参照附件10)。

  (七)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

  医疗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避孕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营造减少歧视的社会氛围,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

  三、职责与分工

  (一)市卫生局职责与分工

  成立市卫生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项目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谢明荣

  副组长:董法朗   林加森   郑安祥 

  成 员:卢景彬   杨秀珍   郑良琪   陈远勋   王 晓 

  杨曙光

  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卢景彬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局医政科。办公室职责为制定适合本市实际的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考核方案;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辖本市内项目工作落实;协调并落实相关部门职能;负责协调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相关救治工作。疾控科负责艾滋病相关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计财科负责资金督导管理工作。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与分工

  1.市妇幼保健院

  市妇女保健院承担全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参与项目方案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实施和监督评估等工作,参与阳性孕产妇的救治等工作;负责本市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相关信息的管理,收集、及时上报等工作。国家级项目点要按照《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乙肝免疫球蛋白在采购、储存、发放和注射使用等环节的安全和有效。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艾滋病、梅毒等相关检测的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工作;承担孕产妇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工作;为孕产妇及其儿童的艾滋病感染诊断、提供阻断药物等工作。

  3.各级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喂养指导、儿童定期随访与检测、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运等服务和干预措施;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四、技术保障

  为全面、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保障各项干预措施规范落实,要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能力,规范实验室检测技术,加强普遍性防护,减少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各地要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市妇幼保健院建设,提高其咨询、检测能力和救治能力,发挥我市妇女儿童基本医疗和妇幼保健管理、指导中心作用;已创建的孕产妇、儿童规范化保健门诊要确保保健服务优质供给;未创建的孕产妇、儿童保健门诊,要积极、尽早创建规范化保健门诊;优化现有资源,严格助产技术服务准入,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范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机构的资质和人员准入,加强医疗机构产科及实验室的建设。

  根据《乐清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督导方案》(乐卫发〔2013〕66号),市妇幼保健院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进行培训效果考核。应以自愿咨询检测、职业暴露防护等内容为重点,对我市妇幼卫生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单位、卫生局及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以提高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规范管理和技术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二)规范实验室检测技术服务

  市卫生局要充分整合并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符合本市特点的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的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应按《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合理规划和布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所需的实验室或检测点,并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医疗机构按照《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加强生物制品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生物制品的安全和有效。县级以上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开展两类梅毒血清学试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应至少开展梅毒快速试验。

  (三)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各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和《浙江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试行)》的要求,遵照普遍性预防原则,健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发生职业暴露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及时报告市卫生局,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取得联系,评估和确定暴露级别和暴露源,进行登记并正确使用预防用药及接受流行病学监测。

  五、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一)健全信息上报制度

  市卫生局应在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保健、疾控和医疗机构之间有机联系、信息互通的协作机制,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市妇幼保健院具体负责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相关信息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及管理,提高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升信息的分析、利用和反馈能力。

  (二)开展信息上报工作

  提供婚检、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建立记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对婚检发现的艾滋病感染女性及孕检发现的艾滋病、梅毒感染的孕产妇由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进行个案信息上报,并协助市妇幼保健院做好随访;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及时填写和逐级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季度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参照附件11)。

  对所发现的孕产妇及婚检妇女中艾滋病、梅毒感染者或乙肝患者,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三)加强信息交流  

  开展艾滋病检测或初筛的机构,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阳性或不确定的婚检对象、孕产妇应按要求及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告知市妇幼保健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或作确认检测,确认阳性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告知市妇幼保健院,确保及时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

  在落实保密原则基础上,要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之间相关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信息交换机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妇幼保健院应定期交换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育龄妇女,尤其是孕产妇的信息,发现未纳入管理的对象,应及时报市卫生局,落实母婴阻断各项措施。

  (四)加强信息质量监控

  各相关机构和人员,按要求做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干预和随访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如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录、随访记录等,建立个人档案,实行专案管理;并规范填写辖区内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系列报告卡,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系列报告卡,并按程序及时上报。要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信息系统建设,实行相关信息网络上报。市卫生局定期组织专家对我市上报的数据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核查,减少漏报、重报及错报,提高信息上报质量。

  六、监督指导与评估

  我市已经制定《乐清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督导方案》(乐卫发〔2013〕66号),并定期向温州市卫生局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不断提高我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我市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温州市卫生局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

  七、资金管理

  (一)使用范围

  1.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与咨询。 

  2.对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接受阻断服务的经费补助。主要包括:免费提供HIV抗体确诊、CD4+T淋巴细胞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测以及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相关检测、抗病毒药物、机会性感染预防用药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所生婴儿的早期诊断检测;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终止妊娠手术和住院分娩补助;婴儿配方奶粉购置补助;医务人员相关隔离防护设备配备和能力建设补助。

  3.对梅毒感染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接受阻断服务的补助。主要包括:免费提供非梅毒螺旋体抗体定量检测、梅毒感染产妇所生新生儿梅毒检测、预防性治疗和规范治疗、梅毒孕产妇咨询工作。

  4.对乙肝感染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接受阻断服务的补助。主要包括: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儿童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

  (二)费用标准

  上述项目的费用标准根据检测、治疗等医疗服务物价收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详见《艾梅乙检测阻断治疗项目费用标准表》(附件12)。

  (三)资金安排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包括省拨资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资金使用方案,调动各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服务对象获得实惠。

  (四)资金拨付流程

  1.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与咨询补助流程:各医疗机构按季度将附件15、16报市妇幼保健院审核后,将经费下拨到各医疗机构。

  2.艾滋病补助流程:各医疗机构产前门诊发现HIV阳性孕产妇直接上报市妇幼保健院,由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管理、补助。

  3.梅毒补助流程: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相关补助经费,助产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梅毒感染孕产妇非梅毒螺旋体抗体定量检测费用和规范治疗费用由产前保健门诊医师负责把关、资料整理和填写(保健册、化验单、附件13、14),并在保健册梅毒化验栏盖上“syphilis已补”章,其中化验单、附件13由产前门诊留底保存,患者凭附件14到收费处根据相应的项目直接给予减免。新生儿梅毒监测费和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的费用,由产科或新儿科住院部医师负责把关、资料整理和填写(新生儿化验单、母亲化验单、附件13、14),其中新生儿化验单、母亲化验单、附件13由产科或新儿科住院部留底保存,在出院结算时由患儿家属凭附件14到收费处根据相应的项目直接给予减免。先天梅毒患儿统一转到市妇幼保健院儿科进行规范治疗,规范治疗费用由市妇幼保健院儿科医师负责把关和整理资料(母亲妊娠时化验单、患儿化验单、附件13、14),并在儿童保健册第1页右上角盖上“syphilis已补”章,其中母亲妊娠时化验单、患儿化验单、附件13由新儿科住院部留底保存,患者凭附件14到收费处根据相应的项目直接给予减免。各助产医疗机构按实际支出金额,凭附件14和15按季度报市妇幼保健院审核后,将经费下拨到各医疗机构。

  4.乙肝补助流程: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单位)由市妇幼保健院按照附件1价格统一采购,各助产机构按需从市妇幼保健院领取,各机构均要做好出入库和具体发放名单登记。

  (五)资金监管

  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市卫生局组织各相关单位和科室定期对项目资金进行核查,如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除责令整改、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2.预防艾滋病婚前保健服务流程

  3.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4.产时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6.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

  7.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

  8.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与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

  9. 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

  10. 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管理流程

  11.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12. 艾梅乙检测阻断治疗项目费用标准表

  13. 乐清市梅毒母婴阻断需方补助费用领取登记表

  14. 乐清市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婴儿经费补助单

  15. 乐清市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项目检测、治疗季度统计表和相关医务人员项目工作经费汇总表  

  16. 乐清市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登记表

    

  抄送:温州市卫生局,温州市妇幼保健院。

  乐清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22日印发

 

                                                                                 


附件下载: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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