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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3-01217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3〕75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12-29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五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6日

  乐清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机关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各类法律和经济风险,确保合同全面履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13〕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机关合同谈判、订立、变更、终止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直属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合同:

  (一)国有资产出让合同;

  (二)招商引资合同;

  (三)合作开发合同;

  (四)拆迁改造合同;

  (五)政府投融资合同;

  (六)政府借款合同;

  (七)工程建设合同;

  (八)其他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和科技、课题合同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因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而订立的合同,以及为订立合同而签订的意向书、仅表示双方合作意向的框架协议等不直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监督行政机关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以下统称市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单位签订的合同(以下统称部门合同)的备案审查工作。

  合同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六)保管合同文本以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照规定整理、移交;

  (七)其他与合同有关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要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时也要兼顾行政效率和行政效果。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七条 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市政府合同由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部门为承办单位。

  第八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一般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调研、评估;  

  (二)资信调查;

  (三)谈判;

  (四)拟定合同文本;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商议;

  (七)签订合同。

  第九条 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研、评估,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确定合同相对方的,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第十一条 属于重大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当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人员组成的谈判小组;以市政府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派员组成谈判小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与合同相对方达成一致后,应当草拟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含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其他约定。

  在合同争议条款中,无特殊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选择仲裁条款。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我市政府投资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格式合同文本,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一)合同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三)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部门合同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合同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一般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二)重大合同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合法性审查。

  根据工作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邀请专家或者相应的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市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将下列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一)合同文本草案及电子稿;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相关批准材料;

  (四)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相关的依据及资料提出审查意见或者提交法律论证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合同内容复杂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由合同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的市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同合同文本草案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条 重大合同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

  市政府重大合同应当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合同正式文本由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合同签署后,应当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一般市政府合同,可以授权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直属单位签订重大合同的,应当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市政府重大合同签订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在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温州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实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行政机关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合同对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合同对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符合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情形的,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并追究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责任。

  市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发现合同对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还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处理,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做好诉讼和仲裁的应对工作。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工程建设合同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超出约定金额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履行其它合同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超出约定金额30%以上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部门合同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直属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说明原因;

  (二)属市政府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后,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订立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者形成的材料,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和归档。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合同审计,探索建立签订前、履约中、履约后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每两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以及生效合同目录、履行情况、争议处理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报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纳入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重大合同是指合同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部门重大合同是指合同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上,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发〔2013〕75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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