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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乐清市鼓励和支持银行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3-01397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函〔2013〕9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12-30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2013年乐清市鼓励和支持银行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2013年乐清市鼓励和支持银行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考核办法

  为深化乐清市金融综合改革创新工作,鼓励和支持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服务创新力度,扩大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落实上级政府关于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扶持措施,推动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和改革创新,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积极性,引导市级金融单位积极参与金融改革,不断提高服务地方经济能力,为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优良的金融保障。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性银行等。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包括市人行、市银监办。当年新设不足半年的商业银行不列入考核范围;当年新设超过半年的商业银行设单列奖,奖励额度为7000元。

  三、工作绩效考核

  工作绩效考核项目分两类设置。第一类为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项目,第二类为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的考核项目。

  (一)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奖惩标准

  1.新增信贷的考核

  (1)市级各商业银行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按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包括票据融资)月均余额(每月比年初增减额相加再除以12)的万分之一计奖。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清市支行完成我市正常粮油收储任务,奖励10000元;非粮油收储类贷款,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计奖。

  2.优化信贷投向的考核

  (1)新增中长期贷款项目。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计奖。

  (2)新增中小企业扶持项目。对上年末本行无贷户中小企业,当年每放贷1户奖励500元。

  (3)新增政府投资项目。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奖。

  (4)新增技术改造贷款、农业贷款和第三产业贷款项目。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计奖。

  3.支持金融改革发展的考核

  (1)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项目。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计奖。

  (2)加强银担合作项目。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合作项目的信贷投入,按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计奖;给予一时困难企业续贷的,按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使用政府应急转贷资金金额的万分之一计奖。

  (3)化解不良贷款项目。上年和当年不良贷款率均不超过2%的,奖励1万元;上年不良贷款率高于2%,当年每降低0.5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2万元。当年不良贷款率高于2%,较上年每增加0.5个百分点扣奖0.5万元,最高扣奖2万元。

  (4)优惠贷款利率项目。月均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1.1倍的奖励3万元,月均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1.2倍的奖励1万元,其中贷款月均余额低于20亿元的按上述标准的50%奖励。月均贷款利率超过基准利率1.3倍的扣奖1万元。

  (5)金融创新项目。积极探索金融产品、技术、组织和制度创新,密切配合市政府金融改革创新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较快发展的,报经市考核小组确定后,根据贡献大小给予1-3万元奖励。

  4.其他方面的考核

  (1)税费地方留存贡献项目。按当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归市本级地税部门所辖应征税费地方留存总额的万分之六计奖。

  (2)存贷比考核项目。年末人民币存贷比例在100%(含)以上,贷款余额低于20亿元的奖励1万元,贷款余额在20亿元-50亿元的奖励2万元,贷款余额高于50亿元的奖励3万元;年末人民币存贷比例在90%(含)以上,贷款余额低于20亿元的奖励0.5万元,贷款余额在20亿元-50亿元的奖励1万元,贷款余额高于50亿元的奖励1.5万元;年末人民币存贷比例在65%-70%的扣奖2万元;年末人民币存贷比例低于65%的扣奖3万元。

  (3)根据全市银行业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的结果,对排名前5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排名后3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按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扣奖。

  (4)不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或者市金融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活动的,每发生1次扣奖1000元,未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和统计分析数据等材料的,每发生1次扣奖200元。没有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的,每发生一次扣奖5000元。银行业金融机构若出现违规行为,根据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按处罚金额的10%扣奖。客户投诉银行业金融机构恶性事件受到管理(监管)部门查处的,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扣奖5%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经济案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扣奖20%以上,扣完为止。

  (5)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出现以下事项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考核资格:

  ①在金融运行过程中,由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导致辖区金融不稳定的;

  ②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善,导致重要业务系统连续停止运行半个工作日以上,或者造成系统瘫痪等严重后果的;

  ③因抵制或者不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地产顺位抵押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3〕81号)执行,受到投诉或者举报,经市考核小组查实的;

  ④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 、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

  ⑤当年年末贷款余额比年初无增长的。

  (二)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的考核奖励标准,采取百分制。

  1.市人行

  共性指标(40分)。主要针对新增信贷规模、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

  个性指标(60分)。主要针对推进直接融资工具创新、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支持力度、保证现金供应和结构优化、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等方面进行考核。

  2.市银监办

  共性指标(40分)。主要针对新增信贷规模、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

  个性指标(60分)。主要针对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落实小微型企业扶持政策、重塑信用品质服务实体经济、完成不良贷款化解处置任务等方面进行考核。

  3.其他奖惩标准

  (1)对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处罚扣分规定。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不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或者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乐清市金融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活动的,每发生1次扣2分;未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和统计分析数据等材料的,每发生1次扣1分;因履行部门职责不力、措施不当,受到上级部门或者市委、市政府查实并通报的,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扣2-5分。

  (2)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考核资格:

  ①因监管不力、措施不当或失职、渎职等,导致重大金融事故发生或金融风险蔓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②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和纪律

  (一)明确考核责任。市政府建立考核小组,由市府办联系金融工作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纠风办、市人行、市银监办等组成,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汇总等工作;市经信局负责银担合作项目的统计核实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税费地方留成的统计核实工作;市纠风办负责银行业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的统计工作;市人行负责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的统计核实工作;市银监办负责金融改革和内部管理等项目的统计核实工作。市人行、市银监办2个部门自身的考核报送数据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汇总、统计、核实。市考核小组视考核情况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二)突出过程管理。被考核单位按要求对考核内容进行逐条逐项自查自评,以书面形式于次年1月底前将自评材料(附清单)报送至市金融办(联系人:郑奔,联系方式:61880519),由市金融办将材料汇总后报相关部门统计核实,各相关部门于2月中旬前将统计结果报送市考核小组办公室,核算全年各机构的奖金总额及分配方案,经市考核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审议通过,报市政府审批。

  (三)严肃考核纪律。考核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按要求报送各种数据和材料,考核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严格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做好相关考核和督查工作,考核结果出现失误的,要视情追究相关责任,并扣除责任单位一定的工作绩效考核分数。被考核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考核小组反映。

  五、考核奖励

  (一)奖金总体分配方案。2013年奖金总额核定数为150万元。其中,市人行和市银监办的奖金额不高于奖金总额的12%,其余部分用于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和对相关金融机构的慰问。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根据百分制计算分值,最终按得分情况计算各项奖金。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计算奖金总额若超过奖励金额的,按比例调整。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扣罚金额如超过奖励金额,则扣完为止。

  (二)奖金发放规定。以上奖金主要奖励对象是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金融管理(监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其中正职为副职的1.5倍,其他干部职工由各单位按贡献大小自行确定奖励。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干部职工的奖励资金不足部分允许在各单位的成本中列支。

  六、其他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1.2013年银行业绩考核表

  2.市人行考核评分表

  3.市银监办考核评分表

 

附件下载:乐政办函〔2013〕93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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