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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筹备成立乐清市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的批复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8/2013-18020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民审〔2013〕364号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3-12-05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金献青等5位发起人: 

  你们《关于要求筹备成立乐清市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的申请》和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温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们发起筹备的社会团体名称为乐清市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并准予筹备成立。

  二、乐清市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属于联合性社会团体。根据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问题管理的意见》(温组发〔2006〕96号),《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清理工作的通知》(温组发〔2010162号)的规定,党政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兼任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顾问等其他职务的,也应从严控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或因工作需要兼任其他职务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你们应在本辖区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四、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我局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开展涉外、评比表彰等重大活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

  本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未申请成立登记的必须重新申请筹备。 

  此 复 

  乐清市民政局

                           2013年11月27 


附件下载:乐民审〔2013〕364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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