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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33/2013-180207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 文号:
  • 乐金融办〔2013〕18号
  • 发布机构: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13-12-05 14:11:59
  • 有效性:
  • 有效

办各科室,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  

  为加强干部管理,严肃干部请销假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定乐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请销假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请销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办领导干部和各科室、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下称机关干部)请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和其他有明文规定的假期。事假和年休假计算时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其他假期计算时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审批权限 

  1.主要领导:请假3天内的,须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市领导报告,由市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4至7天的,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审批,并报告市主要领导;8天以上(含8天)的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其中属离开本市外出的,要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跨温州市外出的,须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市领导报告。 

  2.班子成员:请假3天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4至7天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8天以上(含8天)的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审批。跨乐清市外出的,须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跨温州市外出的,还须向分管市领导报告。 

  3.中层干部:请假2天以内(含)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7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8天以上(含)的由市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年休假、探亲假、产假仍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4.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内(含)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天以内(含)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7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8天以上(含)的由市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年休假、探亲假、产假仍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审批程序 

  1.机关干部请假,事先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市金融办机关干部请销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报综合科存档。除突发和不可预知等情况外,须提前请假的相应天数向审批领导请示。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口头请假再办理补假手续;病假、工伤假须有医院证明。假期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向审批领导销假,遇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按审批权限,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2.机关干部外出公务、参观、考察,属于集体公费外出的(3人以上),须填写《乐清市集体公费外出活动审批表》,经市纪委审批后,再办理干部请假手续。 

  四、组织纪律 

  1.属下述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未到职的;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拒不到岗的。 

  2.机关干部违反请销假制度的,根据《中共乐清市委关于加强干部作风监督的意见》(乐委发〔2007〕87号)和有关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5天内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党纪处分;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报市人事组织部门予以辞退处理。 

  3.机关干部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办事,应自觉在“去向牌”上表明去向,并告知综合科,以便有要事可直接与之联系。 

  4.机关干部请假前,应妥善安排工作,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五、其他事项 

  1.机关干部公休、法定假日以及按人事组织部门规定享受的健康休养、培训、调研、继续教育等不在本规定中所指的事假之列。 

  2.节假日加班调休规定:经主要领导批准,节假日加班的机关干部可在工作日时间予以调休,未调休的机关干部可用加班天数冲抵事假天数。 

    

  附件:1、假期规定 

        2、市金融办机关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3、市金融办机关干部年休假审批表 

 

    

                                                 乐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印发 

  

附件1: 

  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 

  年休假对象为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机关干部。机关干部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年休申请。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假期根据机关干部的参加工作时间分别确定,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机关干部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参加工作时间以市人事部门认定为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越过20天;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当年产假超过90天; 

  7.如当年享受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以上2、3、4、5、6其中一项规定的,其下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二、婚假 

  机关干部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丧假 

  机关干部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公婆死亡的,可申请丧假,丧假为3-7天。 

  四、产假 

  1.产假时间为90天,若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剖腹产或双胞胎及以上的再增加15天),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3.接受节育手术的,经手术单位证明规定给予假期。放、取节育环的,休息2天;施行男性绝育手术的,休息7天;施行女性绝育手术的,休息60天;怀孕7个月以上中止妊娠的,休息60天;怀孕3—7个月中止妊娠的,休息42天;怀孕3个月以内中止妊娠的,休息21天(药物流产的休息7天)。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领导审批后可以给予3-7天的假期。 

  五、哺乳假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审批后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六、探亲假 

  工作满1年的机关干部,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机关干部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的,假期20天;或2年给假一次的,假期45天。已婚机关干部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年休假期减半。 

    

    

    

    

    

    

  附件2: 

  市金融办机关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务或岗位

  

请假

事由

  

天数

  

科室负责人

意 见

  

分管领导

意 见

  

主要领导

意 见

  

销假情况

  

备    注

  

         

    

    

    

    

    

  附件3:

  市金融办机关干部年休假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工作年限

  

法定年休

天 数

  

现任职务

  

年休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

计    天

科室负责人

意 见

  

分管领导

意 见

  

主要领导

意 见

  

销假情况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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