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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乐清市芙蓉茶叶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注册登记的批复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8/2013-18025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民审〔2013〕382号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3-12-06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乐清市芙蓉茶叶专业合作社: 

  你单位《关于要求注册登记乐清市芙蓉茶叶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的申请》和有关资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州市关于农村资金互助会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乐清市芙蓉茶叶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证书号110002)。 

  乐清市芙蓉茶叶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法定代表人:何玉高;业务范围:吸纳会员入会资金、互助金,向会员投放互助金,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乐清市芙蓉茶叶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登记后,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严格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应于每年531日前将经过业务指导单位初审同意后的年度工作报和相关材料告报送我局,接受年度检查,违者按规定处理。 

  乐清市芙蓉茶叶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我局备案。 

      此复。 

    

    

    

  乐清市民政局 

  2013123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3印发

    


附件下载:乐民审〔2013〕382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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