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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翁垟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翁垟街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12/2013-18029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翁街办〔2013〕181号
  • 发布机构:
  • 翁垟街道
  • 成文日期:
  • 2013-12-09 16:47:38
  • 有效性:
  • 有效

各社区,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翁垟街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问责办法(试行)》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翁垟街道党政(人大)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印发 

                                                               

                                         

 

 

  翁垟街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问责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火灾隐患排查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乐清市消防工作岗位职责说明书》及《乐清市消防安全约谈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社区、村居、职能站所及各企业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消防监管职责的组织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问责由街道办事处指定街道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具体工作由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问责的责任追究由街道纪工委负责。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问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受到问责: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对行业、系统或者辖区内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导致发生影响较大火灾事故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导致发生影响较大火灾事故的;

  (三)对行业、系统或辖区内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连续两次以上被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通报的。

  第六条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政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案;

  (二)制定问责方案,确定调查组成员、问责对象及问责事项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问责对象;

  (三)事实调查。问责对象收到问责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组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说明情况,并回答调查组的询问。调查组认真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申辩,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

  (四)调查组根据问责调查情况向街道办事处提交调查报告。

  (五)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交街道纪工委作出问责处理决定。

  第七条 调查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调查报告;如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事项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八条 单位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有关负责人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四)诫勉谈话;

  (五)停职检查;

  (六)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九条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问责单位应当制作书面问责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问责的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问责的结果,可是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街道纪工委、街道消防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下载:翁街办〔2013〕181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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