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造纸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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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造纸行业整治提升方案》和《乐清市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4日
乐清市造纸行业整治提升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全市造纸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化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不断提升企业生产工艺和水平,促进行业整体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造纸行业整治提升方案》(浙环发〔2012〕6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温州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12〕110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4年,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原则,将全市所有造纸企业整合至3-4家,全市造纸行业综合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造纸行业废水量和COD污染负荷在2010年基础上减少30%以上,SO2排放量在2010年基础上减少30%以上。 具体目标: (一)2012年底前,完成造纸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明确淘汰关闭、整合重组、整治提升等整治要求和整治进度,各项任务要落实到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二)到2013年9月底前,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生产线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他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企业、生产线全面实施限期整改。 (三)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企业完成整治并按统一标准完成整治验收,到期无法通过验收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治。 (四)2014年9月底前,通过上级部门验收。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区域布局 1.严格项目管理。所有新、扩、改、迁建废纸造纸项目,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的前提下,其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项内容均应符合《浙江省废纸造纸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市原则上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新建造纸项目。 2.有保有压集聚发展。新建项目要与淘汰区域内落后产能相结合。原地改扩建、异地搬迁造纸项目,要根据企业及产品特点合理控制产能规模,支持和鼓励造纸企业集聚升级。在主要污染物“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上大压小”、“扶优汰劣”,以腾出的能源、环境指标,适当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促使一批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健全配套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等环境基础设施。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和《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淘汰化学制浆生产线(特种纸浆除外);淘汰幅宽在1.76米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钟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淘汰幅宽在2米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钟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瓦楞纸及低档纸板生产线;到2014年6月底前,淘汰单线规模年产1万吨及以下的废纸制浆生产线和年产3万吨及以下的废纸造纸(特种纸板除外)生产线,以及取水量不符合《取水定额第五部分:造纸产品》(GB /T18916.5-2002)相关要求的造纸生产线;淘汰洗涤法脱墨工艺和装备、元素氯漂白工艺和装备。淘汰产品质量差、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的小企业。 2.全面整治非法企业。在2012年底前,对所有造纸企业进行梳理并逐家明确整治要求,在2013年9月底前仍然无法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照不全的一律依法取缔,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一律实施限期整改。 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间的同类整合、兼并重组,积极引进先进、环保的大项目,促进我市造纸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三)提升工艺装备水平 1.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提升装备水平。支持瓦楞原纸和箱板纸向高强度、低定量方向发展,推广应用成熟工艺技术与装备。 2.推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把节约资源理念全面落实到造纸生产全过程,推进实现生产清洁化、产业生态化、资源再生化、废物减量化。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为重点,大力发展造纸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重点抓好废渣、污泥回用、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等工作。所有整治企业需按要求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四)强化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措施 吨纸废水排放量和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污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出市环保局核定的范围。 造纸生产系统应采用白水回收、工艺水串级循环使用等措施降低废水排放量。白水回收宜采用多圆盘过滤、同向流斜板沉淀和浅层气浮等措施。废纸制浆生产系统宜采用清污分流、工艺水串级循环使用、纤维回收等措施降低水污染物排放量。宜将末端治理系统,特别是生化处理单元设计成平行的2条线,其工艺设计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根据废水排放和回用要求,企业可采用一级物化处理、二级生化处理、三级深度处理工艺的一种或多种组合进行造纸废水的污染治理。物化处理宜采用沉淀或气浮处理工艺。当来水冲击负荷较大时,应设置调节池;当废水中纤维含量较高时,应设纤维回收装置,分离并回收纤维。生化处理宜根据废水水质情况,采用好氧工艺或好氧加厌氧工艺;当进入生化系统前的废水水温较高时,应设置冷却塔。深度处理宜采用混凝沉淀、气浮、高级氧化、氧化塘、砂滤、超滤、纳滤、反渗透等单元处理技术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工艺,达到目标水质要求。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造纸企业宜实行区域集中供热。确需自备锅炉的,35t/h以上的燃煤锅炉脱硫率应不低于90%,35t/h以下的脱硫率应不低于60%,且必须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 车间空气质量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周边环境比较敏感的污水处理站,须对污水处理构筑物加盖密封,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3.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措施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造纸固废进行分类收集、密封运输、规范处置。造纸废渣、废水处理站污泥、煤渣等一般工业固废,应根据其性质委托合法的处理处置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不得允许受托企业以贸易形式进行转移处理。 脱墨废渣等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同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1.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体系。所有造纸企业每个厂区只能设一个标准化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废水处理站应设水质监测化验室,应具备检测分析特征污染物的能力。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检测任务。 2.提高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造纸企业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应急事故水池的容积原则上应能容纳4h以上的废水量或最大一次事故排放的废水总量,并做好防渗漏处理,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3.规范内部环保管理。造纸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账系统(包括废水、废气、固废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台账)。应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三级用能、用水计量和环保管理,企业环保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相关政策
(一)适当补助。对不具备整合重组条件要关闭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生产流水线的,根据《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乐商创业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乐委发〔2012〕22号)精神,按照企业现有设备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并补助企业在岗职工每人3个月基本生活费。 (二)简化审批。开通造纸企业整合重组审批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尽快办理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相关审批手续,加快造纸同等审批产能置换项目报批进度,为造纸业提升与整合重组创造良好条件,保障全市造纸行业整治总体进度。 (三)关闭认定。造纸企业申请关闭时,生产车间内必须断电、断水,生产设备全部拆除或清理。企业所有的与造纸生产有关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原件必须和申请关闭的报告一并报送,企业生产车间现场和所有证照经市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核查后,审定其关闭。 四、职责分工 市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市造纸行业整治工作,负责对造纸企业整治完成情况的验收,负责造纸企业关闭时间的认定、补助资金的审定,负责全市造纸行业污染整治整体验收。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造纸行业整治的宣传工作。 市考绩办: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造纸行业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查。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与造纸行业整治有关的各类信访件的协调处理。 市发改局:负责造纸企业建设项目立项等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落后产能淘汰,对造纸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进行认定,对工艺装备水平进行审核,监督管理清洁生产审核,负责能评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造纸行业整治所需的各项经费。 市公安局:对列入淘汰关停或拒不执行停产整治的企业协助做好维稳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造纸企业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造纸企业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现有造纸企业生产规模的调查核实,负责吊销关闭造纸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整合重组企业排污许可证,负责指导造纸企业治理设施建设,负责对造纸企业的环保审批及“三同时”竣工验收。 市安监局:负责造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造纸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 市审管办:负责协调造纸企业建设项目的审批等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关闭的造纸企业依法注销营业执照,核发符合整治要求的企业营业执照。 市水利局:依法对列入淘汰关停或拒不执行停产整治的企业限期停止取水。 市供电局:依法对列入淘汰关停或拒不执行停产整治的企业限期停止供电。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造纸行业整治工作政策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附件:乐清市造纸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附件 乐清市造纸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说明:1.加“★”的条目为可选验收条目,由市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 情况明确整治要求。 2.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政策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 策执行。 3.造纸废水集中处理的地区,如果区域综合废水重复利用率不小于60%,则集中处理的企业均视作符合要求。
乐清市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 为加强我市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提升企业装备技术、污染治理和内部环保管理水平,促进行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和《浙江省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浙环发〔2012〕6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温州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12〕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按照“提升一批、搬迁一批、关停(淘汰)一批”的思路,深入推进化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全市化工行业存在的部分地区恶臭污染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大等突出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得到明显优化,行业集约化、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主要污染物负荷有效降低,化工企业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化工产品的单位能耗明显降低,化工行业呈现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态势。 (二)阶段目标 1.2012年底前,完成我市化工企业基本情况排查,制定我市具体实施方案。 2.到2013年9底前,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生产线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他所有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整改。 3.2013年底前,所有拟原地保留的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 4.2014年底前,列入搬迁的企业基本实现工业集聚区整合发展,2015年9月前通过行业验收。 5.2015年底前,现有化工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30%以上,单位产品能耗明显下降。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项目准入、优化产业布局行动(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1.严格项目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严格安评、环评、能评和土地等环节的审批,原则上不再新上化学合成类的传统化工项目,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新、改、扩建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需新增COD排放总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1.2,需新增氨氮排放总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1.5,其中染料、颜料和农药原药(含中间体)生产企业原则上应自身平衡或同行业替代总量指标。新建化学合成类化工企业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新领域精细化学品和生物医药等研发型、创新型企业除外),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 2.优化产业布局。工业集聚区以外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不突破能耗、排污总量的前提下,允许进行调整生产品种、改进生产工艺、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原则上不得进行生产规模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在“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整合不规范企业,采取以优汰劣、上大压小、兼并重组等方式,支持建设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建设项目,促进当地化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装备行动(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对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局第9号令)、《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等相关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高能耗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淘汰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等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淘汰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等高毒农药、瘦肉精、软边结构自行车胎等落后产品,淘汰水冲泵(特殊工艺除外)、敞口式离心机、明流式压滤机和非密闭抽滤设备,淘汰电热式鼓风烘干、老式热风循环干燥等干燥设备。(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安监局) (三)提升工艺装备水平行动(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1.工艺装备总体要求。化学原料药、农药、染料企业工艺和装备水平均应符合我省现已出台的产业准入指导意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二级以上要求,并符合《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浙经信医化〔2010〕759号);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氯碱电解、氯化、硝化、合成氨、裂解、氟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氨基化、碳化、聚合、烷基化等15种危险工艺的,其生产工艺设施应安装相应的自动化控制系统,达到《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200号)的要求,危险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应设独立的紧急停车系统。(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安监局) 2.规范液体物料储存。原则上要求储存于配备呼吸阀、防雷、防静电和降温设施的储罐中。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并按相关规范落实防火间距;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储罐的气相空间应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装卸应采用装有平衡管的封闭装卸系统。(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环保局) 3.采用先进输送设备。优先采用设有冷却装置的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泵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提升介质传输工艺。设备之间输送介质应采用气相平衡管技术,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介质输送宜采用氮气保护措施。一般应采用密闭机械泵和管道输送液态物料,因特殊原因使用压缩空气、真空压吸等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的,应对输送排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鼓励间歇生产企业安装氮封自动控制系统,对存在恶臭污染的企业应强制配套该系统。(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5.优化进出料方式。鼓励反应釜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宜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使用剧毒物品的区域,设备布置应相对独立。(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6.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涉及易挥发有机溶剂的固液分离不得采用敞口设备,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压滤机和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物料的洗涤应采用逆流工艺,鼓励污水串级使用。石化企业可燃性废气宜集中处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7.采用密闭干燥设备。鼓励使用“三合一”干燥设备或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活性、酸性、直接、阳离子染料和增白剂等水溶性染料的制备,宜原浆直接干燥,或通过膜过滤提高染料纯度及含固量后直接干燥。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废气须冷凝回收有效成分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存在恶臭污染的应进行有效治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8.提高用水循环利用。大力推广《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积极采用高效、安全、可靠的水处理技术和工艺,不断提高水循环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加强废水综合处理,努力实现废水资源化,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9.加强企业能量综合利用考核。对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主要设备能量的输入或产出进行计量考核,加大工艺系统的能量综合利用力度,积极鼓励采用技术措施利用好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能量,最大限度地实现系统能量平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强化污染防治行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是实行严格的清污分流和分质分治。配套合适的生产废水预处理设施,受污染的工艺废水、公用工程排污水、作业场地冲洗水、固废堆场渗滤液、废气喷淋吸收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回用、监控排放;采样、溢流、检修、事故放料以及设备、管道放净口排出的料液或机泵废水应收集处理;所有污水不得混入清下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是有效防止污水“跑冒滴漏”。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渠明管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易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罐区和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宜采取防雨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是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凡是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超过许可的排放总量的企业,必须实施限期治理;影响所处工业集聚区内集中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化工企业,必须实施限期整改。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分、高毒害(包括氟化物、氰化物)、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应单独配套预处理措施和设施,高盐分母液宜配套脱盐设施或采取其他先进技术进行处理,草甘膦母液必须采用膜技术等有效的技术处理手段进行综合处理。鼓励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采用集约化的集中焚烧方式处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一是减少无组织排放。通过储罐化储存、管道化输送、密闭化、连续化、自控化生产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通过平衡管、氮封,以及密闭化设备、局部负压集气系统收集工艺废气、废水处理站废气以及其他公用工程废气。生产系统所有非安全排泄的工艺排放口、储运设施排放口以及间歇性排放的驰放气均应纳入废气处理系统处理,重点污染源企业推广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减少无组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是强化废气预处理。废气应有效收集,对于H2S、SO2、HCl、NH3、Cl2、HF、HBr等水溶性气体,宜采用吸收法预处理;对于高浓度有机溶剂废气,应采用冷凝回收或其他适用技术进行回收预处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是提升末端治理水平。酸、碱性废气可采用多级水吸收和碱、酸吸收处理,氮氧化物废气宜采用还原吸收工艺。有机废气和恶臭性废气宜根据其特性采取吸收、吸附、焚烧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处理。石化企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产生的可燃性废气应排入火炬系统或回收系统。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其中环境风险较大的杀虫剂、除草剂类农药生产企业应满足行业特殊规范要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大型石化企业鼓励采用废气、废液一体化焚烧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应采取清洁能源或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是严格控制排气量。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应封闭,尽可能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减少不必要的集气处理量。废气排放筒应设置监测采样口,排放高度15米以上。存在特征污染物、恶臭超标的区域,污染物综合去除效率应达到85%以上(尾气二级以上冷凝去除效率最高按40%计算),排放标准按15米排气筒排放速率限值执行,达不到要求的进一步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措施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化工固废按其性质和特点分类收集、包装、贮运、处置。厂内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受委托处置企业不得以贸易方式进行固废转移利用。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包装废物应按照危废进行管理。农药和染料等相关制造企业废水处理污泥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其他行业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可根据鉴别结果按其性质进行管理,确保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加强安全风险防范行动(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1.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制定有效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配备满足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设施,定期开展演练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环保局) 2.配套事故应急设施。企业应按照《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中国石化建标〔2006〕43号)设置规模合适的应急事故池,事故池宜采取地下式并布置在厂区地势最低处,事故源切断应分别设置手、自动系统,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可集中设置区域事故应急池,以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整合事故应急资源。企业应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监测、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设施,特别是重点区域内要配备远程供水系统,建立专业化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整合区域内环境应急救援资源,不断提升应急指挥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贮罐应设置围堰或集液设施。属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公安消防局) 5.实施环境安全监控预警。高度重视污染累积效应影响,在敏感区域建立特殊污染因子在线监控预警系统,在企业建立环境隐患定期排查机制,为环境质量恶化和环境事故隐患提供预警信息,全面提升环境风险防范水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重视场地污染修复。化工企业搬迁或关停后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场地风险评估和生态修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六)规范环保管理行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完善环保管理机构。化工企业应配备专职、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内部环保日常管理,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全员岗位环保责任制度,建立完善各种环保管理台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规范监测监控体系。每个厂区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标准化污水排放口和一个清下水排放口,并均应设置检查井,清下水CODcr浓度不得高于50毫克/升或不高于进水浓度20毫克/升。废水量在100吨/日以上的化工企业,其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和治理设施关键环节应安装视频监控仪。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应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涉及酸碱反应、氧化还原的污染处理工段须配备pH和氧化还原电位在线监测装置。恶臭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应建立恶臭监测监控体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提升日常管理水平。重点化工企业应建立年度挥发性有机物、COD、重金属等废物流质量平衡和分析制度,掌握废物来源和基础数据,夯实环境管理基础。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鼓励开展ISO14000、OHSAS18001、GMP、FDA、EHS等产品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安全卫生等管理体系认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安监局) 附件:乐清市化工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附件 乐清市化工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说明:1.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2.单纯开展物理加工、环境影响较小的化工助剂、医药制剂、生物工程药物生产企业不适用本表。 3.事故应急池按如下公司计算:V总= (V1+ V2- V3)max + V4+ V5,其中(V1+ V2- V3)max是指对 收集系统范围内不同罐组或装置分别计算V1+ V2- V3,取其中最大值。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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