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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3-01229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函〔2013〕7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02-07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31日     

 

  乐清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规范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和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093号)和《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食安委〔201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以及为保障食品安全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实行“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公布单位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授权,不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在网上发布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关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委)统一指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办)具体组织实施。 

  市食品安全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公布我市食品安全信息,并对各有关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各有关监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报送、通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公布工作。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办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明确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并确定一名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市、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报送的范围: 

  (一)反映我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警示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抽检结果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五)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专项食品安全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七)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 

  (八)其他应当收集和报送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办统一公布: 

  (一)本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影响限于本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包括对食品存在或者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具有较高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有关建议 

  (三)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四)定量分析的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公布的检验检测结果必须是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得出的真实结论。 

  (五)监管部门已立案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市政府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第八条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九条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在公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时将公布内容报送市食品安全办备案。公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公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意见。其他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反馈,并对反馈意见负责。 

  对涉及多部门交叉管理、重复或者内容冲突的信息以及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信息,市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一致后,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对于公布内容难以协调一致的信息,市食品安全办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暂不公布。 

  第十条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市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由市食品安全办公布简要信息,随后公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和处置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滚动公布相关信息。对涉及事故的各种谣言、传言,应当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送。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道,畅通与新闻媒体信息交流渠道,为采访报道提供相关便利,不得封锁消息、干涉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外食品安全信息,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对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应通报而未通报、报送或者公布的信息严重失实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查明情况后,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食品安全办和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准确公布食品安全权威信息,及时澄清不实传闻。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咨询和了解有关情况,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持有异议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予以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持有异议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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