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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3-01161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函〔2013〕2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03-11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建立产权清晰、治理完善、财务健全、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区域资本市场,根据《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12〕188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温委〔2011〕10 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温政发〔2012〕8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政府引导,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全市优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规范经营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引导全市优质企业到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托管登记和挂牌交易,培育企业上市后备资源,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二、推进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推进。统筹当前和长远,统筹区域和行业,深入挖掘成长型的优质企业资源,辅导一批,股改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

  (二)坚持点面结合,重点推进。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成长型优质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工作,加强对重点优质企业的培育与扶持,争取部分经股份制改造的优质企业率先进入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挂牌交易或者辅导上市。

  (三)坚持整合资源,稳步推进。发挥与国内各主要交易所战略合作优势,积极引进一批优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为股份制改造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措施和步骤

  (一)筛选试点企业

  根据温州市下达的2013年中小企业改制规范任务,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统计局、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对全市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未改制企业区域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由其按要求推荐未改制企业,最后由市金融办梳理汇总,形成103家备选企业名单。在培训动员后,结合企业自身意愿,形成首批试点企业名单,由市发改局根据相关产业政策审核,再报市企业股份制改造规范工作组初审,最后报温州市企业股份制改造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被推荐的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各行业龙头企业或者符合“两高六新”条件的企业;

  2.未改制且有股改意愿;

  3.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改制与规范

  1.培训辅导。依托与国内各主要证券交易所的合作优势,由市金融办牵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培训,帮助试点企业了解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知识、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发展动态。

  2.综合服务。选择10家左右专业中介机构,为首批股份制改造试点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法律服务、审计评估等方面服务工作。同时,有关部门要简化流程,为企业办理证照提供“绿色通道”。

  3.跟踪落实。由市金融办牵头,督促试点企业与中介机构、证券公司进行对接,制定各项计划,上报股份制改造时间表,协调解决股份制改造过程遇中到的困难和问题。

  4.改造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应法律法规,对试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依法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试点企业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试点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5.组织验收。股份制改造完成后,试点企业提交公司章程、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应法律法规,对试点企业的公司治理和财务规范组织验收。

  (三)托管挂牌

  试点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并通过验收后,全部进入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托管登记,并享受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托管企业也可直接申报进入温州市拟上市企业名单,由证券公司等保荐机构推荐上市。同时,引导一批优质企业,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或者开展定向增资、股权质押融资等业务。

  (四)持续辅导

  试点企业在改制规范验收完成后3年内,每年向相关部门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优惠政策

  (一)参与股份制改造规范试点的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者分立、股权转让或者重组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减免过户费用,简化办事环节。企业因股份制改造而需要补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在企业正式申请上市之前给予暂缓缴纳。

  (二)参与股份制改造规范试点的企业,在股改完成并通过规范化验收后3年内,以该企业改制规范验收完成的前一年计税利润为基数,每年递增计税利润比上年增长10%的,超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非上市股份公司,通过证券机构保荐,在股权营运中心挂牌,并发生实质性交易的,由市财政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省政府奖励另计)。

  (四)完成股份制改造规范并在股权营运中心托管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创造条件上市;已进入上市实质性程序的企业,享受《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20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乐政发〔2009〕79号)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已列入上市后备名单的拟上市企业进场挂牌交易,具备条件的可缩短辅导期限。挂牌企业符合转板条件的,可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转板。

  (五)进入股权营运中心托管的企业,暂时免收托管费;第一批挂牌交易的企业,在相关费用上给予优惠;在股权营运中心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的投资者,相关税收参照省股权交易中心优惠政策执行。

  (六)相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试点企业优先安排和申报专项资金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鼓励措施。

  五、其他事项

  (一)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已享受本文件第四点第二款优惠措施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20号)中规定的第四点第五款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乐政发〔2009〕79号)中规定的第二点第八款的优惠措施。

  (二)试点企业改制规范验收完成后3年内,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财务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已给予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予以收回。

  (三)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6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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