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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路灯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3-01245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函〔2013〕16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03-11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路灯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6日     


  乐清市路灯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路灯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路灯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村、镇(街道)主要道路路灯建设项目确实存在资金困难的,建设单位可向市三电办申请路灯建设资金补助。但对已有路灯建设配套费的路灯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补助。 

  第三条 一般路灯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实际造价的40%给予补助;对山老区、海岛等较贫困的村、镇(街道)路灯建设项目可按照项目实际造价的60%给予补助;对较特殊的路灯建设项目,经市三电办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四条 路灯建设项目要根据道路的级别和实际需要,进行项目工程设计,选择适当型号的路灯,避免资金浪费,并按规定确定项目建设施工单位。 

  第五条 申请路灯建设资金补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1.《乐清市三电资金路灯建设项目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经项目所在村、镇(街道)盖章; 

  2.经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后的投资结算凭据。 

  第六条 建设单位将路灯建设资金补助所需材料报市三电办后,由市三电办组织实地核查,出具核查意见。经核查符合路灯建设资金补助条件的,按照《乐清市三电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乐政办发〔200728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由市三电办联合财政部门下达路灯建设补助资金;不符合路灯建设资金补助条件的,由市三电办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路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路灯建设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所在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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