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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3-01264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函〔2013〕2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04-15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进一步完善“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温政办〔2012217号)精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豆芽菜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由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二、芋头(土豆)去皮、蔬菜快速腌制、笋干(蕨菜)泡发等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原则上由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发现企业化生产行为的,线索移送市质监局监管。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以及其他食品交易市场内的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等现场制售类食品,由市工商局监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以及其他食品交易市场外的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等属于前店后场(制作场所与销售场所未分离,且后场制作的食品只供前店零售的)形式的现场制售类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 

  四、无健字号且无QS 标识的食品在流通环节由市工商局监管。 

  五、市场外用于批发的卤味烤禽熟食加工(肉类制品)、鱼类制品及动物副产品加工(如猪头肉、猪蹄、咸肉、酥排骨等肉制品,烤鸭、白斩鸡、鸭舌、鸭头等禽类制品及鱼饼、鱼丸等鱼制品)、炸油条等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由市质监局负责。 

  六、食品生产企业的仓储(冷库)中作为企业自身生产加工的原料及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管由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经营企业仓储(冷库)和物流企业为流通环节提供服务的仓储(冷库)食品安全监管,由市工商局负责。 

  食品运输环节的投诉举报和案件实行首接负责制,通过初步调查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由本部门进一步处理,属于其他环节的,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直接向市食安办投诉举报的,由市食安办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七、“地沟油”加工及其炼制原料的收储监管,原料属于畜禽屠宰废弃物的,由市商务局监管;“地沟油”提炼加工窝点由市公安局直接查处,市质监局、市环保局配合;“地沟油”市场流通销售由市工商局监管。 

  关于“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监管,由市食安办参照其它市县区的做法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发文。 

  八、猪、牛、羊等动物的定点屠宰由市商务局监管;市场外家禽屠宰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林业局)配合。 

  九、市场内生猪头、鸡、鸭、鹅等动物褪毛加工的,由市工商局监管;市场外褪毛加工的,由市质监局监管;市商务局负责定点屠宰场点生猪头褪毛监管,未经褪毛的生猪头不得进入市场。 

  十、流通环节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其经营的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予以配合;对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不足的,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查处 

  十一、马路市场(食品)及流动食品摊贩的管理,由镇(街道)提出本辖区规划红线内的市场布点方案,经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同意的,由市工商局监管;不在规划红线内,由镇(街道)确定临时经营场所作为流动摊贩疏导点的,由市市政园林局监管,市工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照各自职责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其它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的,由市市政园林局依法予以取缔。 

  十二、中央厨房的食品加工制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 

  十三、沿街店面的炒瓜子、花生、糖炒栗子等炒货类,现场制售挂面,禽蛋店荷包蛋加工,鱼丸、肉丸等加工制作熟食零售,由市工商局负责监管。 

  十四、石斛(包括铁皮石斛)组培、种植、初级加工(如加工枫斗形状),由市农业局(林业局)监管。 

  石斛(包括铁皮石斛)中药饮片及保健食品的生产,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 

  十五、市卫生行政部门为鉴定食品中是否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机构。 

  十六、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裁定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食安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担任总召集人,市食安办和市政府法制办等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为成员。对职责不清的未尽事项或个别监管职责难以界定的具体事项,由相关部门书面报市食安办召开联席会议裁定,裁定结果报市政府决定。 

  十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者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市公安局立案查处。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10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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