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度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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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3年度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乐政发〔2007〕37号),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起草过程中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草案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列为一类项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草工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提前向市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列为二类项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在条件成熟后,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列入201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类制定计划或者直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对未列入本计划的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因特殊情况亟需制定的,须经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批准,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审核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核的函; (二)草案及起草说明各5份(附电子文本); (三)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对草案内容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法律审核意见书格式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浙府法发〔2012〕58号));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参照其他城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等。 附件:2013年度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1日 附件 2013年度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一类项目(21个) 1.《乐清市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2013年6月前报送草案); 2.《乐清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2013年6月前报送草案); 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征地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5月前报送草案); 4.《乐清市“退二进三”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评估收缴方案(暂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5月前报送草案); 5.《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个人住宅用地补(续)办出让及追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手续的通知》(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8月前报送草案); 6.《乐清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与垦造耕地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8月前报送草案); 7.《乐清市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发改局,2013年8月前报送草案); 8.《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2013年7月前报送草案); 9.《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道管理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告》(责任单位:市水利局,2013年5月前报送草案); 10.《乐清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草案)》(责任单位:市水利局,2013年5月前报送草案); 11.《乐清市骨灰跟踪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2013年7月前报送草案); 12.《乐清市殡葬设施总体规划》(责任单位:市民政局,2013年7月前报送草案); 13.《乐清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2013年6月前报送草案); 14.《乐清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2013年7月前报送草案); 15.《乐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2013年10月前报送草案); 16.《乐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2013年10月前报送草案); 17.《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市建设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2013年10月前报送草案); 18.《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2013年9月前报送草案); 19.《乐清市扶持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2013年9月前报送草案); 20.《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责任单位:市旅游局,2013年7月前报送草案); 21.《乐清市名牌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修订草案)》(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013年10月前报送草案)。 二、二类项目(3个) 1.《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2.《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3.《乐清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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